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
  • 單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期:2013年1月1日
  • 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內容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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