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普通工和勤雜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1957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普通工和勤雜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58.02.09
  • 實施時間:1958.02.09
1957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決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普通工和勤雜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普通工和勤雜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草案)
目前各部門、各地區的普通工和勤雜工的工資待遇,一般都有些偏高。由於普通工和勤雜工只從事簡單的體力勞動,並且一般都是就地招收的,同農民的關係比較密切,他們的工資待遇比農民的收入高出過多,就會引起農民的不滿,並且容易吸引農民大量流入城市,既有礙於農業生產,也給城市中勞動就業的安排和居民的生活供應等方面增加了困難。為了改變這種狀況,現在確定將普通工(指建築業中正式的和臨時的普通工人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的臨時的普通工人)和勤雜工(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的勤務員、服務員和一般通訊員,不包括機要通訊員)的工資待遇的標準,責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以下原則,按照各地具體情況,規定執行。
一、今後新錄用的建築業中正式的和臨時的普通工(一級至三級)的工資既不可超過當地一般農民的收入過多,又要照顧城鄉生活水平的差別,因此,他們的工資標準,應該以相當於當地一般中等農業社中勞動力較強的農民的收入加上城鄉生活費用的差額為原則予以規定;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今後新錄用的臨時普通工的工資標準,應該大體相當於或者略低於當地建築業普通工的工資標準。具體標準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頒發,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執行,並且報送勞動部備案。
在本規定發布以前已經錄用的正式普通工和契約期未滿的臨時普通工的現行工資標準,都不予變動。但是,他們在今後升級的時候,都應該按照當地新規定的工資標準執行。
二、今後新錄用的勤雜工的工資標準,應該以最高不超過現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表(一)第三十級的工資標準為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具體規定頒發,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執行,並且報送勞動部備案。
在本規定發布以前已經錄用的勤雜工的現行工資標準,不予變動。
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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