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是一部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於1997年11月1日在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 發布文號: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 發布時間 :1997年11月1日
內容,條例,

內容

發布文號: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財經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42件,我委將內容相同或相近的議案合併為22件,其中5件由我委直接辦理,其他各件分別轉請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初步處理意見。1997年10月7日,財經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議案逐件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

條例

一、寧夏代表團及陳素芝等32位代表、徐唐齡等32位代表、莊毅等30位代表、全樹仁等32位代表、於小文等32位代表、趙炳章等32位代表、郭代儀等32位代表建議加快制定社會保險、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第1、17、18、26、287、300、482、663號議案)。
1994年1月以來,勞動部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分專家學者組成《社會保險法》起草領導小組,並成立起草辦公室,開始起草工作,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完成了《社會保險法(草案)》的初稿,內容涉及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保險基金管理等,並於1995年將草案報國務院。國務院法制局在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認為,目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正在積極試點之中,實施面不夠廣,經驗不足,出台《社會保險法》時機不夠成熟,建議在法律出台前先制定單項社會保險條例,成熟一項出台一項。勞動部基本同意這個意見,抓緊起草單行條例,同時對《社會保險法(草案)》進行進一步論證修改。財經委員會認為,社會保險法是社會保障方面的重要立法,對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近幾年來,我國在社會保險制度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一定經驗,將這些經驗加以總結,制定相關法律是必要的。建議國務院進一步研究,爭取這部法律早日出台。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二、張仲禮等32位代表建議儘快制定國際融資租賃相關法律(第3號議案)。財經委員會認為,融資租賃是一種新的投資方式,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依法規范融資租賃活動是必要的。目前法工委正在起草的《契約法(草案)》對融資租賃契約的有關內容已基本上作了規範。至於融資租賃包括的國際融資租賃和國內融資租賃的其他問題,我委正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如需專門立法,即建議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三、張仲禮等32位代表建議抓緊制定巨觀金融穩定法(第5號議案)。中國人民銀行認為,《中國人民銀行法》及1995年以來頒布的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證巨觀金融穩定,這些法律法規的出台已經建立起比較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對於當前金融風險比較突出、金融立法不夠完善的問題,可以通過進一步修改、完善現行金融法律法規的方式解決。至於是否需要制定巨觀金融穩定法,協調中國人民銀行與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關係及界定各自責任的問題,尚需進一步研究。財經委員會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的意見,建議對這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四、林浦雁等32位代表建議修改破產法,袁昌玉等32位代表建議修改完善企業破產法和相關法規(第20、639號議案)。根據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財經委員會於1993年3月開始起草新的破產法,並於1996年10月擬出草案。草案總結、吸收了現行企業破產及其立法的經驗教訓,借鑑國外破產立法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對瀕臨破產企業的破產、和解、重整程式等內容作了規定。與現行破產法相比,新破產法草案對涉及破產行為的規定更為規範,條文更加具體,操作性更強。目前,破產法草案已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待審議。
五、馮友松等31位代表、劉如琦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農業投入法(第24、41號議案)。農業部及有關部門對於農業投入法的立法工作一直比較重視,並投入大量力量進行起草工作。由於本法涉及計畫、財政、金融和農口各部門,農業部建議,由有關綜合部門牽頭進行農業投資法的起草和協調工作。財經委員會認為,制定農業投入法涉及面廣,協調難度較大,建議將本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由全國人大有關機構組織起草。
六、李伯溪等32位代表、李成博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國有資產管理法(第38、82號議案)。財經委員會從1993年開始國有資產法的起草工作,於1995年9月擬出草案,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待審議。財經委員會將根據常委會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草案,促其早日出台。
七、李伯溪等34位代表建議制定反傾銷法(第42號議案)。鑒於我國反傾銷任務艱巨,外經貿部於1992年開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後經多次修改,於1996年4月報國務院。國務院審議通過後於1997年3月25日頒布實施。《條例》對外國向中國市場傾銷的界定、對傾銷者的制裁、對傾銷嫌疑的起訴與申辯程式等內容作了規定。由於《條例》實施時間較短,擬待進一步實施,積累一定經驗後再考慮制定反傾銷法。財經委員會建議外經貿部進一步研究這方面的問題,適時就制定《反傾銷法》提出意見。
八、陸燕蓀等40位代表建議加快反壟斷、反傾銷立法,林浦雁等32位代表、張煥文等32位代表建議加快制定並儘早出台反壟斷法(第108、339、450號議案)。制定《反壟斷法》已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國家經貿委和國家工商局共同負責起草。目前已擬出起草大鋼,爭取1997年底前擬以草案。財經委員會認為,《反壟斷法》是規範和保護市場活動,維護市場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建議起草部門進一步調查研究,加快工作進度,爭取早日出台。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九、李成博等32位代表建議加快制定投資法(第83號議案)。國家計委從1987年就開始《投資法》的起草工作,十年來,先後起草了十餘稿,目前仍在繼續修改。國家計委表示,將在今後的工作中,認真考慮和吸收代表們的意見,爭取將《投資法(草案)》早日上報國務院審議。財經委員會認為,《固定資產投資法》是規範投資,特別是國家投資活動的一部重要法律,對於引導投資方向,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具有重要意義,應儘早出台。該法起草已進行多年,建議國家計委加快工作進度。
十、蔣福弟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總量巨觀調控監督法(第180號議案)。國家計委認為,全國人大先後頒布了《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對外貿易法》等法律,為加強和改善國家巨觀調控,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國家計委在七屆全國人大期間曾根據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的意見組織起草過《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後因故擱置。近期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家計委重新開始該法的起草工作,擬在該法中對經濟穩定發展目標、巨觀經濟協調、巨觀經濟決策與監督、巨觀經濟監測、經濟波動狀態的確定與治理等內容進行規範,並建議將該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財經委員會認為,對國民經濟運行進行總量控制是保持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手段,通過法律對巨觀調控等活動進行規範是必要的。鑒於國家計委正著手起草《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該法擬包括議案所提內容,建議國家計委加快《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的起草工作。
十一、尤努斯·艾克木等32位代表、高素芳等32位代表建議儘快制定市政法(第224、648號議案)。建設部從1983年開始起草《市政公用事業法》,並形成草案,經過多次徵求意見和修改,於1992年將草案報送國務院。國務院法制局認為,《市政公用事業法(草案)》包含的內容廣泛,與有關部門業務交叉較多,協調難度大,短時間內難以出台。建議先出台一些單項行政法規,待實施一段時間,取得經驗後再研究制定《市政公用事業法》。財經委員會同意國務院法制局的意見。
十二、於小文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計畫法(第297號議案)。制定《計畫法》已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國家計委從八十年代初開始該法的起草工作,歷經十年,起草了數十稿,於1995年6月將草案報送國務院。財經委員會認為,計畫法是規範市場經濟體制下計畫和巨觀管理的一部重要法律,對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該法起草工作已進行了十多年,建議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加緊研究,國務院儘早審議,爭取早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十三、於小文等31位代表建議儘快制定期貨交易法,崔志東等32位代表建議對期貨犯罪進行立法(第298、436號議案)。1993年7月,財經委員會組織成立《期貨交易法》起草組,積極開展《期貨交易法》起草工作,經過兩年多的努力,於1996年初形成《期貨交易法(草案)》,經財經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草案對於期貨交易機構、交易場所、期貨交易諮詢機構、期貨交易管理以及進行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等內容都有所規定。由於期貨交易是我國一種新的經濟活動,需要進一步研究總結經驗。財經委員會將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十四、安振東等31位代表建議制定石油開採法(第307號議案)。從1990年起,原能源部責成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組織有關方面,就制定石油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石油法的內容和基本框架進行了研究論證。1995年,起草石油法已列入國務院立法計畫,有關部門也進行了大量起草工作,目前已十易其稿。由於與有關法律的關係仍需進一步協調,尚未上報國務院。財經委員會認為,石油是特定礦種和戰略性能源,制定石油法對規範石油的勘探、開發、儲運等生產加工活動是必要的。建議將該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並確定相應的起草部門,在原來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開展起草工作。
十五、安振東等32位代表建議儘快出台電信法(第381號議案)。郵電部在七屆全國人大期間就擬出《電信法(草案)》初稿,並在國務院各部委徵求意見。八屆全國人大期間,他們進一步抓緊修改工作,先後五易其稿,形成了《電信法(草案)》,擬於今年年底前報國務院。財經委員會建議郵電部加快《電信法(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爭取儘早提交國務院審議。
十六、馬合木提·買買提等30位代表、陳春平等31位代表、司南等32位代表、高素芳等33位代表建議加快價格立法(第391、396、560、647號議案)。價格法是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的立法項目,國務院將《價格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後,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進行了初審。
十七、吳少祥等33位代表建議制定集體勞動契約法(第398號議案)。勞動部於1995年9月會同全國總工會、國家經貿委、中國企業家協會成立了《集體契約法》起草工作機構,於1996年底擬出草案徵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徵求意見,爭取年底前報國務院。財經委員會建議勞動部進一步加快起草工作,爭取早日提交國務院審議,同時,在起草中應注意協調好該法與《勞動法》的關係。
十八、安徽代表團、林金銘等31位代表、吳山明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旅遊法(第426、540、605號議案)。國家旅遊局從1985年初即開始起草《旅遊法(草案)》,已形成初稿並進行了多次修改。由於旅遊業是個跨行業、跨部門的綜合性行業,涉及部門較多,立法難度大,國家旅遊局建議由立法機關組織下一步的起草和協調工作,促使該法早日出台。財經委員會認為,旅遊法涉及多方面法律關係和業務部門,起草中協調難度較大,由國家旅遊局組織起草有一定難度,建議將該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全國人大有關部門組織起草和協調。
十九、安徽代表團、韋祖醒等31位代表建議制定口岸管理法(第428、528號議案)。國家經貿委認為,口岸是我國對外開放的門戶,對我國對外形象有很大影響,其管理工作涉及多方面業務,為協調多部門關係,規範口岸管理行為,制定《口岸管理法》是必要的。建議將《口岸管理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同時考慮到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經驗不多,建議先由國務院制定《口岸管理條例》,待實施一段時間後再制定法律。財經委員會同意國家經貿委的意見。
二十、孔繁超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無線電法(第438號議案)。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認為,根據我國無線電業發展與管理的現狀,制定《無線電法》是必要的。國務院有關領導曾就起草《無線電法》的問題進行過協調,國務院也轉發過有關檔案。由於目前無線電管理體制以及《無線電法》與《電信法》之間關係需協調等原因,《無線電法(草案)》起草中遇到一些困難。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建議全國人大或國務院的有關機構對此進行必要的協調,以使該法起草工作能夠順利進行。財經委員會認為,由於無線電法與電信法的調整範圍有一定程度的交叉,建議國務院有關機構根據無線電管理體制改革情況,對兩法關係及各自的調整範圍等問題進行協調,然後再研究該法的立法問題。
二十一、謝汝煊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經濟特區法(第502號議案)。國務院特區辦認為,全國人大已授權海南、深圳等五個經濟特區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有關法規,這些特區根據授權已分別制定了一批有關法規和規章,基本能適應經濟特區現階段法制建設的需要。至於一些涉及經濟特區的大的方針政策,目前主要由國務院根據特區發展建設的需要通過行政法規加以解決,是否需要進行專門立法還需進一步研究。財經委員會同意國務院特區辦的意見。
二十二、陳詩祿等32位代表建議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第534號議案)。財政部認為,1980年我國頒布實施了《個人所得稅法》,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該法實施情況對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再次提出了《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草案,並於1996年6月上報國務院。財經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加快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草案,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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