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決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04月24日發布,自2014年04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4月24日
- 效力級別:工作檔案
- 法規類別:締結條約與參加國際公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決定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批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召開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上通過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約束。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批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召開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上通過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約束。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