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作出的修改。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外單位的有關專家參加,其組成人員由學位授予單位遴選決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