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調整
從2010年開始對聯賽工作部分規定做適當調整
根據近年來全國生物學聯賽開展情況,在徵求各省分會意見的基礎上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委員會討論決定從2010年開始對聯賽工作的部分規定做適當調整。現將2010年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具體要求通知如下:一、報名辦法 從2010年起凡提前舉辦初賽,且參賽人數超過2000人的省份,按實際參加全國生物學聯賽的人數報名。實際參加全國生物學聯賽的人數不得少於500人,並需集中在一個地點考試;未組織初賽,或初賽人數不足2000人的省份,當年獲獎人數按以往獲獎比例計算(具體見評獎方法)。根據章程規定允許高一、高二學生參賽,禁止高三學生參賽。各省分會需填寫2010年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報名表,並於3月31日前將列印的報名表寄到全國競賽委員會(以收到時間為準,下同)。
二、考試時間 聯賽考試定為2010年5月9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考試時間各省不得自行變更,否則依棄權論。
三、考試範圍 考試以高中生物學為基礎,並有一定擴展,擴展的部分可參考高校普通生物學的內容。試題難度大於高考、低於全國競賽試題。
從2010年起全國生物學聯賽取消各省分會組織的實驗考試,改為在理論試題中設計一定比例的實驗筆答題。試題共分為四部分,所占比例大致為:
1.細胞生物學、生物化學、微生物學 25%
2.植物和動物的解剖、生理、組織和器官的結構與功能 30%
3.動物行為學、生態學 20%
4.遺傳學與進化生物學、生物系統學 25%
四、試卷形式 從2010年起聯賽試卷只採取不定項選擇題一種形式。試題按學科分類,單選與多選混排,每小題只標明分值,不標是否單選或多選(但多數題可從題乾中判斷出單選或多選)。答案完全正確才可得分。
五、考試方法
1.考點 為加強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的保密工作,建議各省分會根據本地情況儘可能集中設定考點,凡舉辦初賽的省份,聯賽考試需安排考生集中一處地點進行考試。
2.試卷 所用試卷和機讀卡由全國競賽委員會統一印製,各省不得複製。試卷及機讀卡包裝仍採用每小包各30份、每大包裝8小包一種形式。各考點應準備適量機動試卷。
試卷及機讀卡於筆試前二周以機要通訊形式寄達各省學科競賽管理委員會,考前各省分會至少派兩名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到競賽管理委員會核驗,並辦理試卷接收手續,再轉送至各考點待用。未成立省學科競賽管理委員會的省份,由各省分會選擇可靠場所妥善保管,但需要制定相關保密規定。
3.考場 各省考場依據高考考場設定要求設定,每個考場設主、副監考各一人。
4.考務 各考點由3名以上負責人於考前20分鐘拆封大包裝試卷袋,考前10分鐘由每個考場主監考教師領取試卷袋;考前5分鐘由考場主監考教師當場拆封;考試結束後由主、副監考教師當場將機讀卡密封、簽名送至考點;由考點2名以上負責人集中至各省分會統一閱卷。筆試標準答案於考試當天通過Email發出。
六、評獎辦法 凡提前舉辦過初賽且參賽人數超過2000人的省份,聯賽一、二、三等獎名額按本省上限執行。未舉辦初賽的省份或初賽人數少於2000人的,獲獎比例分別占本省參賽考生總數的1%、5%和10%。其中一等獎人數為基礎名額加獎勵名額,基礎名額為20,獎勵名額隨後公布。二、三等獎人數上限100人和200人。
各省分會於考試結束後應儘快完成閱卷工作,閱卷工作應集中進行,省學科競賽管理委員會和各省分會至少各有兩人在場,機讀結果覆核後,按四部分進行T-score計算(計算方法將在聯賽注意事項中作具體說明),排列名次,T值取四位小數,並在閱卷現場整理出前50名考生的機讀卡封裝,由省分會負責人在封條上籤名。
各省分會需將本省初賽、聯賽情況寫出工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初賽的規模和舉辦情況;聯賽的考場設定、試卷保管和閱卷等情況。報告需省分會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七、上報材料 各省分會閱卷結束後,將全部考生信息、試卷的全部原始成績、各項T值及T值總分的Excel格式的電子文檔發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委員會,同時將前50名考生機讀卡和各省分會工作報告寄到全國競賽委員會。全國競賽委員會將對上報機讀卡機讀覆核,然後向該省公布一等獎獲獎名單,二三等獎獲得者由各省分會按照各項T值後的成績排序及評獎辦法中的規定人數確定名單。
八、收費辦法 2010年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參賽人數少於2000人的省份,按每省4000元收取制卷費,以保證聯賽工作的正常運轉;參賽人數多於2000人的省份,每名考生收取制卷費2元。制卷費由各省分會於2010年3月31日前集中寄到全國競賽委員會。
九、報送試題 全國競賽委員會在2010年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中將選擇採用各省分會報送的部分試題,請各省分會於2010年2月20日前報送試題30-50題(限單項選擇題和多項選擇題,四至五個選項),以備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全國競賽出題時選用。
以前章程
2010年以前的生物學聯賽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China High School Biology Olympiad 簡寫 CHSBO),以下簡稱全國生物學聯賽], 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對外稱中國生物學奧林匹克 (China National Biology Olympiad 簡寫CNBO),以下簡稱全國生物學競賽]是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管單位)、 國家教育部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的領導和支持下,由中國動物學會、中國植物學會聯合主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願參加的民眾性生物學科競賽活動。 全國生物學聯賽、全國生物學競賽目的是為加強中學生物學教學,提高生物學教學水平;促進中學生生物學課外活動;向青少年普及生物學知識;提高青少年的生命科學素質;為參加國際生物學奧賽做準備。
第二條 全國生物學聯賽、全國生物學競賽內容的深度和廣度在現行中學教學大綱的基礎上有所提高和擴展。
第三條 全國生物學聯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組織學生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聯賽基礎上選拔、組隊參加全國生物學競賽。參賽應堅持自願原則,不要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競賽委員會)由中國動物學會、中國植物學會共同組成。全國生物學聯賽、全國生物學競賽由全國競賽委員會統一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委員會各省分會(以下簡稱各省分會),每屆向全國競賽委員會報送分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名單。各省分會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①負責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參加全國生物學聯賽,監督考試,確保公平競爭。
②負責安排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生物學聯賽監考人員和評閱試卷人員。
③組織編寫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的競賽資料。
④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全國生物學聯賽和全國生物學競賽資金的籌集。
⑤組織召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提高教學和考試質量的研討會,擔任全國競賽委員會領導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調會議的執行主席。
⑥受全國競賽委員會的委派監督和觀察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過程。
⑦積極配合省學科競賽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⑧監督和評議全國競賽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全國生物學聯賽、全國生物學競賽具體工作分別由中國動物學會和中國植物學會負責組織,並聘請有關專家、教授組成全國生物學聯賽、全國生物學競賽命題小組,全國生物學聯賽巡視組和全國生物學競賽考評小組,負責選題、巡視和考評工作。
第五條 在全國競賽委員會的指導下,由承辦全國競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領導、全國競賽委員會分會有關人員、地方動物學會、植物學會和當地有關方面組成應屆的組織委員會(包括一名全國競賽委員會的成員)、負責全國競賽期間的競賽條件、會務和經費籌備等。
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
第六條 每年由全國競賽委員會向各省分會發全國生物學聯賽通知,同時報送中國科學
技術協會、國家教育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備案。聯賽理論考試時間為每年五月第二周的星期日上午9:00-11:00。
各省分會負責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的報名參賽工作。允許高一、高二學生參賽,高三學生禁止參賽。為了確保競賽的保密性,縣級(不含)以下不得設考點。全國生物聯賽考生應編制考號,並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全國競賽委員會報考點數、每個考點參賽人數及參賽總人數。各省競賽委員會可根據本省情況來確定是否組織初賽。
第七條 參加全國生物學聯賽的學生在統一時間於當地所設考場參加由全國競賽委員會統一命題的理論考試,考試使用機讀卡。試卷和機讀卡由全國競賽委員會統一印製、密封並通過機要通訊方式寄到各全國競賽委員會各省分會。
第八條 按照理論考試成績排序,居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考生前者,且人數不超
過本省當年一等獎名額數量2倍的選手有權參加實驗複賽。實驗考題由各省分會根據全國競賽委員會指定的實驗考試範圍自行確定,考試在每年7月25日前完成。
第九條 各省分會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考場的監考、閱卷工作,在啟封和閱卷過
程中必須有省競賽管理委員會負責人1人以上和省競賽分會2人(含2人)以上在場。
第十條 各省分會在生物聯賽理論考試結束、實驗考試前必須公布理論考試成績和進入實驗考試的學生名單,增加透明度。實驗複賽結束後,各省分會須將所有參加實驗複賽學生的理論機讀卡和實驗試卷以及擬獲獎學生名單報全國競賽委員會審核、備案,一等獎名單需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競賽分會和五項學科競賽管理委員會公章。全國競賽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方可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示獲獎學生名單。其餘試卷、機讀卡封存一年以上以備全國競賽委員會抽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複賽時所用的實驗設備要一致,保證競賽的公平性。
第十一條 全國生物學聯賽考生獲得一、二、三等獎的比例應分別占本省、自治區、直
轄市參賽考生總數的1%、5%、10%。其中一等獎人數為基礎名額加獎勵名額,各省基礎名額為20名,獎勵名額見具體規定,最後一名不得有並列,得分相同的以實驗得分高者為先,若實驗得分仍相同則由各省分會組織並列學生加賽選出最後一名。二、三等獎人數上限100人和200人,二三等獎名額上限處出現並列一律按就近原則處理。
全國競賽委員會將根據各省上一年全國競賽和冬令營成績等因素,確定聯賽一等獎獎勵名額,具體規定如下:
1).對於上一年度在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中獲二等獎以上的學生所在省份進行名額獎勵:每位獲二等獎學生所在省增加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一等獎名額壹名,每位獲一等獎學生所在省增加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一等獎名額貳名;
2).本年度入選出國代表隊每位學生所在省增加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一等獎名額貳名;
3).承辦本年度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的省份增加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一等獎名額貳名;
4).在各省本年度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一等獎原有名額(上限20名)的基礎上,以上1-3條的獎勵名額在本年度可累加。
第十二條 生物聯賽理論分數和實驗分數應允許考生查閱,但需通過所在學校向各省分會提出申請,不受理個人查分申請。
第十三條 全國生物學聯賽試卷著作權歸全國競賽委員會所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複製和發表試卷及其中的試題。
第十四條 全國生物學聯賽一等獎學生,按照國家教育部的檔案規定具有免試推薦入高校資格,但需按各高校要求參加高校組織的文化測試及相關的考核。
第十五條 全國生物學聯賽命題範圍以高中生物學為基礎,並有一定擴展,擴展的部分
可參考高校相關基礎生物學課程的內容。試題難度大於高考、易於全國生物學競賽試題。理論考分與實驗考分按80%:20%分配。理論試題各部分所占比例大致為:細胞生物學、生物化學、微生物學25%,植物解剖和生理(重點是種子植物)15%,動物解剖和生理15%,動物行為學5%,遺傳學與進化15%,生態學15%,生物系統學10%。實驗考試範圍:植物形態結構、分類學;動物的形態結構、分類(不解剖脊椎動物,可解剖無脊椎動物);生態學;動物生理與植物生理基礎;遺傳學。
第十六條 每年各省分會在1月10日前選送30-50題[限單選題(4或5選一)和復選題(4或5選多)],供全國競賽委員會選用,最後在全國競賽委員會的領導下,由命題考評小組選定全國生物學聯賽、全國生物學競賽試題。
獎勵和處罰辦法
第十七條全國生物學聯賽獲一、二、三等獎的學生和一等獎指導教師由全國競賽委
員會頒發獲獎證書,每名一等獎學生最多可報三名輔導教師,全國競賽委員會按教師人數頒發指導教師證書,每張證書寫明全部教師姓名,排序以上報為準。
全國生物學競賽獲獎的選手將由全國競賽委員會在競賽閉幕式上頒發獲獎證書和獎牌,
同時向獲獎學生的指導教師頒發證書。
第十八條 為保證全國生物學聯賽和全國生物學競賽的公正性、權威性,全國競賽委員會和各省分會成員在工作中如出現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行為,將對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取消其以後參與此項活動的資格,同時取消有關學生的考試成績、獲獎證書和保送生資格。
第十九條 被處罰的行為包括:參賽學生違規、賽場工作人員失職、省級競賽負責人失職、組織機構失職。下列行為,均屬違規或失職行為。
1.參賽學生違規行為是指,在規定參賽學生應獨立解題(或獨立完成任務)的場合:
(1)將不允許夾帶的物品帶入考場並經監考人指出後不予改正;
(2)以不正當的方式提前得到競賽題目或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3)賽前及賽中為其他參賽學生提供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4)未經許可通過用各種途徑和介質將競賽答案帶入考場;
(5)不遵守賽場規定並可能影響公平競賽的其他行為。
2.賽場工作人員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在參賽學生獨立解題時:
(1)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而不制止、不上報;
(2)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
(3)不按規定為參賽學生提供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4)不按規定保存和上交競賽結果;
(5)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結果;
(6)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賽的行為。
3.省競賽分會負責人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在參賽學生獨立解題時:
(1)未經主辦單位許可擅自複製試卷;
(2)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
(3)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而不按規定懲罰;
(4)發現賽場工作人員有不規範行為不制止且繼續聘用
(5)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結果或成績;
(6)不按規定上報競賽結果;
(7)對於發現的違規或失職行為不向主辦單位報告。
4.省競賽分會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
(1)未經主辦單位許可擅自複製試卷;
(2)競賽組織者中的成員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或省賽區;
(3)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成績;
(4)未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上報主辦單位。
5.全國競賽委員會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
(1)競賽命題人員在命題後為參賽學生輔導;
(2)競賽組織者中的成員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或省賽區;
(3)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成績;
(4)沒有按照規定將競賽結果和有關情況上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青少年科技中心。
第二十條 對違規或失職行為的懲罰
1. 在全國生物學聯賽中發現選手有違規行為,取消該選手當年成績,從次年算起禁賽兩年。
2. 在全國生物學競賽中發現選手有違規行為,取消該選手當年的成績,從次年算起三年內不得參加五項學科競賽中的任何一項競賽。
3. 有失職行為的賽場工作人員將立刻失去監考者的資格,從次年算起三年內不得從事與奧賽相關的工作。
4. 有失職行為的省分會負責人,全國競賽委員會會同該省五項學科競賽管理委員會將立刻撤消其負責人資格,從次年算起兩年內不再聘任該職。
5. 發現省分會組織者集體失職,全國競賽委員會有權取消該省兩年內參加競賽的資格,並通知該省五項學科競賽管理委員會。
6. 上述1-5舞弊行為均由全國競賽委員會記錄在案,其中4.5舞弊行為將向各省發出通報,同時上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青少年科技中心備案。
7. 全國競賽委員會中的成員(包括命題者)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五款中1、2、3中行為,由全國競賽委員會取消當事人參與競賽工作的資格。
8. 對於全國競賽委員會的集體失職,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青少年科技中心除提出警告外,有權取消對全國競賽委員會的經費支持,並有權收回對全國競賽委員會的授權。
9. 對於有事實根據的真實署名投訴,接受投訴者必須受理,並對其真實性展開調查。受理投訴的單位有義務為投訴人保密。受理投訴的單位將不予受理沒有事實根據的投訴。
10. 被處罰方可向其上一級單位或全國競賽委員會申訴,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青少年科技中心為最終裁決單位。
經 費
第二十一條在全國生物學聯賽中各省分會根據本賽區報名參賽考生總數按當屆標準上
交全國競賽委員會報名費或制卷費。
第二十二條 各省分會在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參加全國生物學聯賽和全國生
物學競賽所需經費由各省分會自行解決。
附則
第二十三條
1.本條例由全國競賽委員會主持制定,並根據情況的變化進行適時的修改。
2.本條例的制定或修改應徵求各省分會的意見。
3.本條例須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青少年科技中心批准後方能生效。
4.本條例修改後並獲批准後的下次活動即付實施。
5.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按規定參加聯賽、全國競賽,其他可根據當地情況自行制定條例,不在此限。
6.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