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指導和組織編制、審查和申報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中央、省、市下達的和縣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省、市下達的和縣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
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開展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
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節水行動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等制度,組織、管理、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指導水文工作。負責全縣水文行業監督管理和水文水資源監測。負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縣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八)負責全縣農村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調度工作,負責全縣農村河道(衛河除外)采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控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移民後期扶持工作。
(九)負責我縣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和我縣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和後續工程建設的行政監督;擬訂南水北調年度受水計畫並組織調度實施;負責南水北調配套工程運行管理、水量調度計畫;負責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費征繳、管理和使用。
(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全縣
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和全縣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水土保持重點建設項目實施。
(十一)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利扶貧工作。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查處工作。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併處理跨鄉(鎮)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開展全縣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負責水利技術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
(十四)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自然災害防救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統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2.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生態環境分局對
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生態環境分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對南水北調工程生態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生態環境分局對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負責,入河排污口涉及堤防安全和防洪安全的,縣生態環境分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應當徵求縣水利局的意見。
3.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全縣農村河道(衛河除外)采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公安局負責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4.縣城水系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為縣城水系提供水資源支撐和保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縣城河(渠)湖坑塘的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安保、信訪、政務公開、保密、信息化、新聞宣傳及意識形態等工作;承擔機關後勤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
(二)法制與審批股。擬訂全縣水利法制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指導水利行政許可、依法行政工作並監督檢查,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全縣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涉水違法事件查處工作;組織指導普法教育工作;承擔水事糾紛協調、機關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放管服”改革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受理、審批和便民視窗管理等相關工作。
(三)財務股。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和預算組織實施,承擔機關並指導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監管工作;組織提出縣級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信貸的建議;承擔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機關和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國有資產、預算資金以及領導人員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負責水利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調查工作。
(四)工程建設管理股。指導全縣水利工程建設,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和重大事故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進度管理工作;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控工作。負責水域及其岸線、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審核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組織開展堤防、水閘安全監測、鑑定及註冊登記工作;指導水利風景區建設。
(五)農村水利股。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改造與管理;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技術指導推廣,指導水利扶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