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是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專兼職人員應具備的任職資格證明。

基本介紹

  • 頒布日期:2003-05-22
  • 頒布單位: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 發文字號:中內協發[2003]22號
  • 實施日期:2003-07-01
【法規名稱】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適應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是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專兼職人員應具備的任職資格證明。
第三條 資格證書的取得採取資格認證和考試兩種辦法。
(一)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審批,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備案後,可發給資格證書:
1.具有審計、會計、經濟及相關專業中級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2.具有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證書的人員;
3.具有註冊會計師、造價工程師、資產評估師等相關執業證書的人員;
4.審計、會計及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工作滿兩年以上,以及大專學歷工作滿4年以上的人員。
對已取得省(行業)級內部審計(師)協(學)會頒發的內部審計資格證書,時間不超過兩年的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後可進行一次性的確認,發給資格證書。
(二)不具備上述第(一)款條件者,須參加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第四條 資格證書考試內容:
(一)內部審計原理與技術;
(二)有關法律法規與內部審計準則;
(三)計算機基礎知識與套用。
第五條 資格考試一般每年統一舉行一次,時間為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也可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授權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考試安排。
第六條 資格證書審核發放程式。凡具備取得資格證書條件的人員,由本人填寫《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申請表》(略),經所在單位審核簽章後,連同資格證明檔案(職稱證、執業資格證、學歷證、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年限證明、考試合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免冠2寸彩色照片,報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審核後,發給資格證書。
第七條 資格證書實行年檢註冊制度,每兩年為一個年檢註冊周期。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通過年檢,並進行註冊: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嚴格執行《內部審計準則》;
(三)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
(四)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後續教育。
第八條 因借調、出國等原因不能參加後續教育或年檢的人員,須持本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向所在省的內部審計(師)協會提出延緩年檢註冊的申請。
第九條 對無故不參加年檢和註冊的人員,應收回並註銷其資格證書。
第十條 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對已調離內部審計工作崗位滿兩年和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須收回其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負責統一組織資格證書的考試、考試大綱的擬定和教材的編寫、考試的命題和資格證書的印製,以及對違反本辦法人員的處理。
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組織資格證書考前培訓,考試的實施,資格證書的發放、管理和年檢註冊,對違反本辦法人員向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提出查處意見。
第十三條 資格證書不得塗改、轉讓,資格證書遺失後應及時到省級內部審計(師)協會掛失,經查實後可予以補發。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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