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食品經濟研究會

內蒙古食品經濟研究會

內蒙古食品經濟研究會將致力於研究、探討並大力發展食品經濟相關理論,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食品經濟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提供參考意見。組織大型食品企業調研,開展內蒙古食品經濟與國內外學術交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食品經濟研究會
  • 外文名:Food Economic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FEAIM)
  • 會長姚鳳桐
  • 成立時間:2013年9月6日
介紹,發展現狀,成立目的意義,主要任務,具體工作,章程,已有成果,

介紹

內蒙古食品經濟研究會的成立,旨在更專業、更專注地研究內蒙古的綠色食品、特色食品以及食品經濟,更好地從理論研究和市場對接的角度服務於內蒙古經濟。
2013年9月6日,內蒙古食品經濟研究會正式登記成立。該研究會將致力於研究、探討並大力發展食品經濟相關理論,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食品經濟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提供參考意見。組織大型食品企業調研,開展內蒙古食品經濟與國內外學術交流。

發展現狀

1、食品經濟的界定
食品經濟研究食品中生產關係和生產力運動規律的科學。具體而言,研究由農業生產、農副食品加工、食品製造、飲料、菸草製造、食品流通和消費構成的巨大的產業鏈的運動規律的科學。食品經濟不同於農業經濟食品工業,也不同於流通經濟和消費經濟,農業經濟、食品工業、流通經濟和消費經濟只是食品經濟的一個環節,食品經濟是農業經濟、食品工業、流通經濟和消費經濟在更高層次上的有機結合。
2、內蒙古食品經濟發展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大發展和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的迅猛發展,內蒙古的食品經濟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2011年內蒙古地區生產總值14246.1億元,其中,食品經濟占30.5%。可是,該比例不僅低於我國35.6%的水平,更低於已開發國家40%以上的水平。
內蒙古是我國最大的綠色食品生產基地,無污染的自然環境,獨特的地域使內蒙古食品經濟發展前景廣闊。

成立目的意義

基於內蒙古食品經濟目前潛力巨大這一情況,迫切需要成立內蒙古食品經濟研究會,研究和把握內蒙古食品經濟發展規律,助推內蒙古食品經濟的發展。
當前,內蒙古經濟發展日益受到資源與環境的雙重約束,食品安全和利益機制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經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內蒙古是我國重要的農畜產品供應基礎,食品安全和利益機制之間的矛盾解決不好,將會對內蒙古乃至全國產生不良的影響。而內蒙古在食品安全和利益機制等問題上的研究卻無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同時,食品科技與食品經濟結合問題始終沒有解決而且十分突出。如何將科技與食品經濟有效結合也是內蒙古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在此背景下成立內蒙古食品經濟研究會,為內蒙古經濟社會乃至全國發展作出貢獻。
學會牽頭人之一姚鳳桐同志,內蒙古農業大學經濟貿易與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曾留學日本,經濟學博士,他多年從事內蒙古經濟及內蒙古食品經濟的研究,特別是對內蒙古乳業經濟的研究在我國乳業界有較大的影響。
學會牽頭人之一齊林梅同志,在《中國食品報》內蒙古自治區記者站多年從事食品行業的報導,從全行業的角度去了解和報導本行業,對於宣傳內蒙古綠色食品經濟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主要任務

1、主持內蒙古食品經濟研究的國內、國際交流;
2、關注食品安全與利益機制,促進內蒙古食品經濟的研究和發展,提供諮詢服務;
3、關注食品科技與食品經濟有效結合問題的研究,推動內蒙古食品經濟界專家、學者、企業家之間及與相關學術團體間的合作。

具體工作

1、食品經濟在內蒙古自治區乃至全國的地位與作用研究;
2、食品經濟結構、食品企業經營管理研究;
3、食品安全與利益機制研究;
4、食品經濟人才培養和需求研究;
5、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研究;
6、食品經濟綜合研究。

章程

內蒙古食品經濟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內蒙古食品經濟研究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協助與指導下,由從事食品產業生產、貿易、加工、儲運、研發、技術諮詢等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行業人士自願組成承辦的,全區性的、非盈利性的行業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溝通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繫,在食品產業研究中發揮服務、溝通、公證、監督等作用。正確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同時,進一步提高民族食品的研究和開發,達到整合區域資源、提升民族食品,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和目的。
第四條 本協會是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成立,並接受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 本協會總部設在內蒙古自治區首府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研究、探討並大力發展內蒙古食品和民族食品相關理論;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食品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提供參考意見。
(二)組織大型食品企業調研,了解、掌握國內外食品的科研、生產、銷售情況和信息,為內蒙古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獲得新技術和引進國外先進設備提供諮詢。
(三)開展內蒙古食品與國內、外學術交流。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或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合作組織內蒙古食品、民族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科研等單位進行多形式、多層次、多學科的學習、考察、交流和宣傳展銷活動。
(五)協助食品管理部門制定、修訂民族食品標準,開展社會監督管理。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單位及本行業的正當權益。
(六) 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以行之有效的方式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增強會員的自律和自我保護意識,維護會員的市場利益。
(七) 承辦有關部門委託或交辦與本協會有關的其它事項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向本協會提出書面申請,按本協會章程規定的程式審查推薦,經本協會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為本協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凡從事食品生產、貿易、加工、儲藏、運輸、管理、科研的單位;經各盟市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同類社會團體均可入會。
(二)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對內蒙古食品生產、流通、加工、管理、科研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知名專家、教授、管理人員、經營人員、科研人員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享有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給予協助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權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積極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經常向本協會報告工作,做好本協會委託的工作,配合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四)及時提供本協會需要的資料和情況。
(五)不定期的開展食品研討會,以促進內蒙古食品的提高和發展。
(六)有條件的團體會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向本協會提供研討會經費贊助。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研究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二)研究處理本協會的重大問題;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駛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撥款。
(三)會員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的贊助和捐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協會活動費:包括會議費、調研費、培訓費、資料費、專家學者諮詢費等。
(二)本協會專職人員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福利等。
(三)本協會所屬辦公設施及用品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財務由秘書處管理,並按規定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提出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需修改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國家有關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民政部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已有成果

糧食系列叢書:《誰來養活世界》、《日本的糧食》、《美國的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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