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務
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方針
條例簡介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擬訂全盟財政、稅收工作的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務的建議。
二、擬訂全盟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管理、會計管理的法規、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代表盟行政公署組織涉外財務、債務的談判並草簽有關協定、協定。
三、編制年度全盟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盟行署委託,向盟人大工委報告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盟人大工委報告財政決算;管理全盟各項財政收入,管理全盟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對全盟財政性資金進行綜合平衡。
四、擬訂貫徹國家有關稅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辦法和措施;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
五、管理全盟財政公共支出;擬訂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制訂需要全盟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擬訂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實施細則;擬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並監督實施。
六、擬訂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方針政策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和改革方案;組織實施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評價,指導財產評估業務。
七、管理盟財政支持經濟和發展各項事業的專項資金;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監管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工作。
八、管理全盟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擬訂執行國家、自治區及全盟關於國內債務管理方針政策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際農發基金會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綜合管理。
十、管理全盟會計工作,組織貫徹實施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依法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和會計委派制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批。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二、制訂財政科學研究的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三、承辦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區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