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關於核定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標準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關於核定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標準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建設廳於2005年07月09日聯合發布的行政法案,目的是為了規範內蒙古自治區關於核定房地產交易手續費的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關於核定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標準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5年07月09日
  • 發布機構:內蒙古自治區物價局、建設廳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關於核定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標準的通知
各盟市物價局,建設局(委)、房地產局(處):
為進一步規範全區房地產交易市場收費行為,培育房地產交易市場,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住宅建設成為新的經濟成長點和有利於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字〔1998〕112號)精神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現將房地產交易手續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收費範圍
交易手續費是指房地產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地產交易機構為房屋權利人提供交易場所、信息服務和交易手續等所發生費用的合理補償。
凡經過房地產交易機構辦理房屋買賣(預售)、租賃、抵押、典當、析產、交換(換房)、贈與、繼承、兼併房屋等房地產交易手續的房屋權利人應按規定交納交易手續費。
二、收費項目和標準
1.房屋買賣交易手續費,按評估價格總額的2%收取。其中,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實行差價換房的,交易手續費按評估價格的1%交納。買賣雙方各負擔一半。
2.新建商品房,按房屋預銷售價格0.7%交納,其中,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按價格主管部門與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核准價格的0.5%交納。買賣雙方各負擔一半,其中賣方負擔部分,在辦理預銷售許可手續時交納。
3.租賃
(1)住宅,按租賃契約期租金總額的1%收取,出租人負擔應收費的三分之二,承租人負擔應收費的三分之一,在租賃期限內按年收取,租賃期不足一年的,據實一次性徵收。
(2)非住宅(包括以出租櫃檯、住宿鋪位等分割出租或聯營及其它變相出租的房屋),按租賃契約期租金總額的2%收取,出租、承租雙方各負擔一半,在租賃期限內按年收取,租賃期不足一年,據實一次性徵收。
4.房地產抵押登記,抵押價格在1000萬元以下,按1‰收取;抵押價格在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3‰收取;收費最低起點額為50元,由抵押人負擔。
5.典當,按典當價的0.1%-1%收取,由出、承典方各負擔應收費的一半。
6.析產,按房屋評估價格的0.5%-1%收取,由參加析產人按所得面積比例負擔。
7.交換(換房),按評估價格的0.1%-1%收取,交換雙方各負擔一半。
8.贈與、繼承,按評估價格的1%交納,由受贈人、繼承人負擔。
9.為體現對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支持,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凡企業在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發生的房地產權屬轉移,只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0.5%收取。
10.委託評估,凡取得國家、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對房地產等級、質量、價格進行評估,按內價費字〔1996〕77號檔案規定標準執行。
其中,商品房預售條件評估,根據申請預售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房)的評估價格總額按上述標準的一半收取。
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房售價審定評估,根據審定價格總額按上述標準的三分之一收取。
凡按上述標準收取交易手續費的,不準再收服務費。
三、對不進入市場進行的私下非法交易行為,要根據有關規定、辦法予以查處和糾正。
四、收費管理
房地產交易手續費屬經營性服務收費,收費前應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收費時嚴格按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並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發票,照章納稅,主動接受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旗、縣、市(區)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每年從收取的房地產交易手續費總額,額中提取10%交盟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留成60%用於盟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其餘上繳自治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六、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廳、物價、財政廳《關於印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及房地產市場管理收費標準的通知》(內建房字〔1995〕第66號)中房地產交易管理費部分按國家規定停止執行。
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收費(包括勘丈測繪、發證收費)仍按內建房字〔1995〕第66號檔案規定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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