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網路行業協會

內蒙古自治區網路行業協會為本團體全稱,英譯名為 UNION OF NETWORK INNER MONGOLIA(簡稱UNIM)。 內蒙古自治區網路行業協會由致力於內蒙古自治區信息網路行業的相關單位及用戶參加,並由這些單位的負責人自願結合組成,是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網路行業協會
  • 外文名:UNION OF NETWORK INNER MONGOLIA
  • 英文簡稱:UNIM
  •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行業內外交流,規範網際網路單位秩序,保障網際網路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內蒙古自治區網際網路行業的安全和諧有序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內蒙古自治區網路行業協會為本團體全稱,英譯名為 UNION OF NETWORK INNER MONGOLIA(簡稱UNIM)。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網路行業協會由致力於內蒙古自治區信息網路行業的相關單位及用戶參加,並由這些單位的負責人自願結合組成,是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網路行業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行業內外交流,規範網際網路單位秩序,保障網際網路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內蒙古自治區網際網路行業的安全和諧有序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和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辦公地址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內蒙古自治區網路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網際網路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加強內蒙古自治區信息網路行業經營者的自我管理和監督。
(二)組織會員之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民間交流和國際交流,從而引導整個行業進入良好的競爭氛圍。
(三)開展諮詢服務、論證、評審以及計算機違法犯罪證據的認證、鑑別、司法鑑定,並為政府管理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四)開展計算機信息網路公共安全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
(五)調節會員之間的糾紛,對內蒙古自治區網路行業的經營秩序進行自律監督管理。
(六)在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原則下,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與修改。
(七)承擔業務主管部門所委託的對計算機及其信息網路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安全技術服務,
(八)開展有關內蒙古網路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成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網路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數據。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網路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確需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一般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內蒙古自治區網路行業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網路行業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有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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