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規範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14〕1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文號:內建質〔2024〕114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辦法》的通知
內建質〔2024〕114號
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規範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我廳。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5月28日

內容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規範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14〕1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以下簡稱“示範工地”)是指在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工作中有示範作用的工地。
第四條 示範工地評選分自治區和盟市兩級,分別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盟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評定。自治區示範工地在盟市示範工地中擇優評選或經盟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
採用國家和自治區認可的建築安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或企業在建築安全管理、綠色施工方面有自主創新成果的,優先評選。
第五條  示範工地評選採用企業申報、現場考評、綜合評審、主管部門評定、動態核查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自治區示範工地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工程基本建設程式,已取得建築施工許可證;
(二)盟市中心城區內建築面積8000m2以上的單體房屋建築、建築面積30000m2以上的群體房屋建築或工程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盟市其他區域內建築面積5000m2以上的單體房屋建築、建築面積20000m2以上的群體房屋建築或工程造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三)已套用自治區智慧建築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和建築業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服務信息平台;
(四)企業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總承包企業與分包企業已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健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置符合規定要求;
(五)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監理人員,以及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到崗履職,並持證上崗且證書在有效期內。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七條  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後,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盟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創建自治區示範工地。
盟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報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進行登記備案,並以書面形式告知企業。
第八條  申報材料應包括:
(一)自治區示範工地申報表;
(二)企業創建示範工地實施方案;
(三)施工許可證、安全許可證複印件;
(四)企業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
(五)申報條件要求的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等材料。
第四章  過程控制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服務中心)應將申報項目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基本條件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重大事故隱患監管等情況錄入創建檔案並及時更新。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服務中心)建立掛牌、摘牌動態管理工作機制,對掛牌後的項目實施動態監管。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應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懸掛“內蒙古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參選工程”公示牌,註明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在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服務中心)核實後,實行臨時摘牌:
(一)未制定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保證體系;
(二)未明確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足額配備;
(四)盟市或旗縣(市、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服務中心)下達停工整改通知單,或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單未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五)被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
(六)申報項目施工現場無定型化、工具化設施,各階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未落實到位;
(七)發生危害市政管網、通訊管線事件;
(八)因噪聲、揚塵及污染導致民眾投訴,且不積極整改。
第十三條  在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服務中心)核實後,實行摘牌:
(一)全面停工整改兩次(含兩次)以上;
(二)被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停工整改通知單或執法建議書;
(三)發生重傷或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嚴重的安全生產事故;
(四)違反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未進行整改;
(五)建築起重機械未進行產權備案、使用登記,未使用具有資質的安裝(拆卸)單位進行安裝(拆卸);
(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專項方案且未審批;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進行專家論證,且未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七)未對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並惡意拖欠農牧民工資;
(八)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
(九)發生惡性傳染病或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
(十)發生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投訴、治安案件等其他事項;
(十一)施行臨時摘牌兩次,或臨時摘牌後整改不到位,30日內仍未能重新掛牌。
第十四條  臨時摘牌的項目,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服務中心)複查合格,方可重新掛牌。被摘牌的項目取消評選自治區示範工地資格。
第十五條  鼓勵到申報項目現場進行觀摩學習,充分發揮示範作用。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服務中心)應對申報項目相關投訴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進行處置。
第五章  審核評定
第十七條  盟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申報項目的階段評分和綜合評分工作。
第十八條 評分工作應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或《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CJJT275),對房屋建築工程申報項目分基礎、主體、裝修階段進行不少於3次的檢查評分;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申報項目,根據施工進度重大節點劃分階段,每階段不少於1次檢查評分。綜合評分低於90分的,取消申報自治區示範工地資格。
可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圖集》《內蒙古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圖集綠色施工分冊》適當予以加分。
第十九條 盟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符合要求的申報項目確定為自治區示範工地推薦項目,於每年12月31日前進行網上審核報送,並同步將書面材料報送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逾期未報的,將不再受理。
第二十條 推薦項目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報表和創建示範工地實施方案;
(二)企業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形成的年度自評報告;
(三)盟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評分表;
(四)施工全過程的影像資料。
對規模達不到申報要求,但施工安全標準化成效特別突出、具有顯著效果的推薦項目,盟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作專門說明後上報。
第二十一條  由政府投資或存在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模板工程可採用而未採用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不得評選自治區示範工地。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採取現場抽查、形式審查和綜合評審的方式對推薦項目進行評選。
現場抽查推薦項目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視情組織開展實地核查。
形式審查階段重點查看申報資料的完整性,符合要求的列入綜合評審。申報資料涉嫌弄虛作假的,取消參評資格。
綜合評審階段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成立評審專家組,對列入綜合評審的推薦項目進行評選,初步確定自治區示範工地名單。
第二十三條 評選專家應在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遵循“利益相關,主動迴避”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評選專家和工作人員應公平公正,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申報單位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傳遞評選有關信息,否則撤銷評選資格。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示範工地需公示7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向評選為自治區示範工地的有關企業及人員頒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七條 獲得自治區示範工地可作為信用評級、誠信評價、工程招投標、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浮動、自治區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安全文明施工費上浮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盟市示範工地評選應與自治區示範工地評選要求相一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內蒙古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辦法》(內建建〔2013〕66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示範工地申報表
2.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示範工地參選工程牌匾樣式
3.盟市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匯總表
4.盟市中心城區範圍說明

內容解讀

一、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規範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14〕1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結合我區實際,修訂了《內蒙古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辦法》。
二. 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六個章節,包含總則、申報條件、申報程式、過程控制、審核評定、附則。
闡述了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的依據、範圍、工程項目參選條件、申報評選資料、動態管理工作機制等內容。
三、政策亮點
(一)為最佳化營商環境,鼓勵企業評先創優,區分了盟市中心城區和其他區域申報條件,並下調了單體建築申報面積。
(二)鼓勵創新,採用國家和自治區認可的建築安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或企業在建築安全管理、綠色施工方面有自主創新成果的,優先評選。
(三)由政府投資或存在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模板工程可採用而未採用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不得評選自治區示範工地。
四、便民問答
問: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時間?
答:每年12月31日前進行網上審核報送,並同步將書面材料報送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逾期未報的,將不再受理。
問: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申報材料有哪些?
答:申報材料應包括:
(一)自治區示範工地申報表;
(二)企業創建示範工地實施方案;
(三)施工許可證、安全許可證複印件;
(四)企業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
(五)申報條件要求的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等材料。
問:自治區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示範工地申報條件有哪些?
答:申報自治區示範工地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工程基本建設程式,已取得建築施工許可證;
(二)盟市中心城區內建築面積8000㎡以上的單體房屋建築、建築面積30000㎡以上的群體房屋建築或工程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盟市其他區域內建築面積5000㎡以上的單體房屋建築、建築面積20000㎡以上的群體房屋建築或工程造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三)已套用自治區智慧建築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和建築業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服務信息平台;
(四)企業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總承包企業與分包企業已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健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置符合規定要求;
(五)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監理人員,以及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到崗履職,並持證上崗且證書在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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