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是2020年8月17日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旨在為做好全區民兵履行國防義務的優待和權益保障工作,提升人民民眾和企事業單位支持參與民兵工作的榮譽感、獲得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
- 成文日期:2020年8月6日
- 發布機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內政發〔2020〕15號
- 發布日期:2020年8月17日
- 索引號:1115000001151201XD/2020-01721
條例發布,條例正文,
條例發布
2020年08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基幹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正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區民兵履行國防義務的優待和權益保障工作,提升人民民眾和企事業單位支持參與民兵工作的榮譽感、獲得感,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民兵工作的意見》和《我軍後備力量建設“十三五”規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內蒙古軍區關於加強“十三五”時期民兵工作的意見》(內政發〔2018〕1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優待和權益保障對象為自治區在編基幹民兵和編組民兵的企事業單位,個人有效證件為內蒙古自治區《基幹民兵證》。
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機構、場所應當設定基幹民兵服務視窗或者明顯標識,提供優先服務:
(一)各級不動產登記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戶籍服務大廳、技能培訓機構、公立及民營醫療衛生服務機構;
(二)銀行服務網點、公路鐵路客運站、民航機場;
(三)各類旅遊景點、文化場館、城市公園等。
第四條 基幹民兵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憑《基幹民兵證》享受以下優先服務:
(一)優先辦理戶籍和婚姻登記手續;
(二)優先享受就業創業扶持和就業援助;
(三)優先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業務;
(四)在各公路鐵路客運站、民航機場享受優先購票、安檢、乘車等服務;
(五)在參加訓練和執行任務期間因公負傷或突發疾病,享受各級公立及民營醫療衛生機構的優先掛號、化驗、檢查、取藥、住院等診療服務;
(六)在各級銀行服務網點優先辦理開銷戶、存取款、轉賬匯款等業務;
(七)在各類旅遊景點享受優先講解、引導等服務。
第五條 基幹民兵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憑《基幹民兵證》,在各類科技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展覽館、博物館、紀念館、公園、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名勝古蹟和各類旅遊景點參觀遊覽,以及乘坐公車、捷運等公共運輸工具可享受優惠,具體優惠措施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 基幹民兵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憑《基幹民兵證》享受以下優惠:
(一)在中國石油、中國石化加油(氣)站享受家用汽車加油折扣優惠,具體折扣比例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銷售分公司、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石油分公司規定;
(二)在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運營網內享受個人手機通信折扣優惠,具體折扣比例由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規定。
第七條 基幹民兵參加戰備執勤、搶險救災、軍事訓練和相關活動時,編組民兵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落實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
第八條 編組民兵的企事業單位享受以下生產經營扶持政策:
(一)企事業單位用於開展武裝工作的經費,計入生產經營成本,相應費用在稅前扣除;
(二)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武裝工作成績突出的,享受項目、用地等審批優先和程式減化政策,以及其他有關扶持措施;
(三)生產經營指揮通信、偵察觀通、應急救援、搶險救災等裝備器材或相關產品,且符合政府應急管理裝備器材採購條件的,列入政府採購目錄。
第九條 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武裝工作成績突出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享受以下政治優待:
(一)評選自治區軍民融合重點企業時予以加分激勵;
(二)企業出資人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在推薦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時,根據人選的標準條件和結構比例,優先推薦。
第十條 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執行以下監督管理措施:
(一)各軍分區、警備區和縣級人武部、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公司負責所編民兵《基幹民兵證》的發放、審驗、更換工作;
(二)《基幹民兵證》每年審驗一次,每次審驗有效期一年,基幹民兵在有效期內享受相關權益保障內容。證件到期未經審驗或者民兵出隊時自動失效,不再享受相關權益;
(三)持證人有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的,其《基幹民兵證》不予年檢,並取消基幹民兵資格;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影響惡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發證單位收回其《基幹民兵證》;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後能夠主動改正錯誤、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發證單位審核同意,可以恢復發放《基幹民兵證》;
(四)《基幹民兵證》僅限本人使用,對塗改、轉借他人使用《基幹民兵證》的人員,由發放單位沒收其證件;丟失或損壞的應當及時上報備案;
(五)對偽造、騙取《基幹民兵證》的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負責本轄區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的監督執行工作,對因落實不到位引發投訴及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由屬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督促其限期整改,情況嚴重的,依法依紀予以追責。
第十二條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細化貫徹落實措施並抓好落實。
第十三條 本辦法在具體執行中如有問題,由內蒙古軍區戰備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