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扶困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扶困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1996年2月2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內黨辦發[1996]9號
【生效日期】1996-02-2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轉發自治區城鎮扶困工作領導小組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扶困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黨辦發[1996]9號1996年2月26日)
各盟市、旗縣委,盟行政公署,市、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和各人民團體:
經自治區黨委、政府同意,現將自治區城鎮扶困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扶困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城鎮扶困基金,是做好城鎮扶困工作的基礎之一,是保障城鎮低收入職工、居民基本生活的現實需要。各級黨委、政府要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建立城鎮扶困基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採取有力措施,儘快建立本級的城鎮扶困基金。各級財政、民政、工會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籌措基金,建立嚴格的管理使用制度,認真管好、用好扶困基金,紮實有效地做好我區城鎮扶困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扶困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做好全區城鎮扶困工作的意見》(內黨發[1995]26號)和《動員社會力量扶助城鎮困難居民暫行辦法》(內黨發[1995]35號),保障城鎮低收入職工、居民的基本生活,自治區本級和各盟市、旗縣(市、區)要積極籌措、設立城鎮扶困專項基金(以下簡稱“扶困基金”)。
第二條扶困基金是社會保障資金的有益補充,是城鎮職工、居民最低生活標準保障資金的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三條扶困基金要按照分級籌集、分級管理、分級使用的原則設立。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四條扶困基金由各級黨委、政府指定或委託的部門、單位組織籌集,主要渠道是:
一、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財政每年在預算內安排的資金;
二、從效益好的企業和經濟實力強的行業籌集的資金;
三、社會上經濟收入較高的私營企業家、工商業者及其他各方面人士捐助的資金;
四、有關方面組織義賣、義演等活動募集的資金;
五、通過募捐籌集的資金;
六、區內外和海外熱心扶困事業人士捐贈的資金;
七、扶困基金的利息收入;
八、其他渠道收入的資金。
第三章 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扶困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實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通過各種形式籌集的扶困基金存入各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內,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七條扶困基金支出項目,由各級黨委、政府審定,財政部門撥付。
第八條扶困基金支出只使用基金的利息部分,年終利息的結餘可轉入下年繼續使用。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定期檢查基層單位對扶困資金的使用情況,並報告同級黨委、政府。
第十條各級審計、監察部門要對扶困資金的管理使用加強審計、檢查和監督,對違紀行為要嚴肅處理。
第四章 使用範圍和原則
第十一條扶困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特困戶的生活補助及慰問;
二、特困企業發放職工工資貸款的貼息;
三、各級黨委、政府按基金性質安排的為城鎮扶困工作服務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扶困基金的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政治、注重社會效益的原則;
二、籌集在先、使用在後的原則;
三、統一支配、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各盟市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上報自治區城鎮扶困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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