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在一定期限內減免牧業稅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在一定期限內減免牧業稅的通知》是一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11月0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在一定期限內減免牧業稅的通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 發布文號:內政發〔2002〕89號
  • 發布日期:2002-11-01
  • 生效日期:2002-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一、減免原則,二、減免範圍和方法,三、組織領導,

簡介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發布文號】內政發〔2002〕89號
【發布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2002-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在一定期限內減免牧業稅的通知
 (內政發〔2002〕89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
1999年以來,我區連續三年遭受特大自然災害,牧區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農牧業生產和農牧民生活受到影響。為使農牧民休養生息,確保農村牧區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十五”期間實行牧業稅暫時減免政策。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減免原則

(一)在認真落實農村牧區稅費改革各項政策的前提下減免牧業稅。稅費改革方案確定的牧業稅種仍然保留,稅基和稅率不變,農牧民仍有繳納牧業稅的義務,只是在一定期限內實行減免。
(二)體現公平稅賦的原則,不搞“一刀切”。要將減免牧業稅與加強草原生態建設和保護、調整農村牧區產業結構結合起來,在切實減輕農牧民負擔的同時,發揮稅收槓桿調節作用,鼓勵和引導農牧民禁牧舍飼、圍封轉移,促進農牧業生產經營方式的轉變,實現草畜平衡,調節收入分配。
(三)保證蘇木鄉鎮政權及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常運轉,確保農村牧區社會穩定和義務教育順利實施。自治區財政將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對由此而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給予適當補償,並向邊境牧區和生態環境惡化地區傾斜。

二、減免範圍和方法

(一)牧業稅減免以農牧戶為單位,包括飼養牲畜的農牧戶和國有農牧場的員工。
(二)牧業稅減免政策總體上實施五年,各地區在具體實施時實行一年一核定、保留台賬及相關記錄的辦法,即在一定期限內對牧業稅依率計稅但暫時不徵稅,同時將應納稅額通知單發放到戶,註明減免。
(三)為加強草原生態建設和保護,調節收入分配,應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下列情況仍繼續依率徵收牧業稅:
1?對於超載過牧的養畜戶,其超載部分繼續徵收牧業稅及附加。超載數量,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草畜平衡暫行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4號)有關標準,由旗縣人民政府確定。
2?認真清理非牧民在牧區飼養的牲畜,在取締經營權之前照征牧業稅。
3?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私營企業在城區、城郊、農村興辦的牧場(學校、科研機構、農牧業科技示範園區除外),繼續徵收牧業稅。

三、組織領導

減免牧業稅是自治區黨委、政府為進一步解決“三牧”問題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涉及廣大農牧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地區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牧業稅減免的方針、政策,切實減輕農牧民負擔,促進我區畜牧業的可持續發展。各級財政、地稅、畜牧部門應共同配合,搞好牧業稅減免核查工作。該免的要不折不扣地予以減免,該征的要依法依率徵收。各地區要充分利用這次牧業稅減免的機遇,積極推進圍封轉移和禁牧舍飼戰略,鼓勵引導農牧民轉變傳統的畜牧業生產經營方式,走可持續發展的路子。
各地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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