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八百萬借款羅生門”案

2012年4月,李占敖、付敏夫婦通過中間人李國志向李淑雲借款886.7萬元。打了借據後,夫婦倆稱遲遲沒收到借款。2014年,李淑雲拿著借據,將夫婦倆告上法庭,要求還錢。

2023年11月14日,內蒙古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現有證據未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不足以認定李國志已將886.7萬元實際交給付敏、李占敖或他們的宏圖公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八百萬借款羅生門”案
  • 發生時間:2012年4月
事件經過,事件結果,

事件經過

2012年4月,李占敖夫妻前往李國志家中,在其客廳的茶几上寫下一張金額為886.72萬元借據。
2014年10月,李淑雲將李占敖一方起訴至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總計963.95萬元。
2015年2月,科區法院作出(2014)科民初字第3554號民事判決:李占敖夫妻、宏圖公司償還李淑雲本息和逾期利息總計963.95萬元。
2015年6月,通遼中院作出(2015)通民終字第763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科區法院一審判決,發回科區法院重審。
2015年10月,科區法院重審後作出(2015)科民初字第4376號民事判決:李占敖夫妻、宏圖公司償還李淑雲本息和逾期利息總計963.95萬元。
2016年10月,通遼中院作出(2016)內05民終747號民事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7年11月,內蒙古高院作出(2017)內民再302號民事裁定,撤銷通遼中院(2016)內05民終747號民事判決及科區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4376號民事判決;發回科區法院重審。
2018年6月,科區法院作出(2018)內0502民初26號民事判決,仍判決李淑雲勝訴。
2018年9月,通遼中院作出(2018)內05民再42號民事判決,駁回李占敖夫妻、宏圖公司抗訴,維持原判。
2018年11月,通遼中院作出(2018)內05民監5號民事裁定:經該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應由該院再審。
2019年8月,通遼中院作出(2019)內05民再4號民事判決:撤銷通遼中院(2018)內05民再42號民事判決及科區法院(2018)內0502民初26號民事判決;駁回李淑雲的訴訟請求。
2022年6月,內蒙古檢察院作出〔2021〕15000000096 號民事抗訴書,向內蒙古高院提出抗訴。
2023年11月,內蒙古高院作出(2023)內民再112號民事判決,維持(2019)內05民再4號民事判決,維持通遼中院此前駁回李淑雲訴訟請求的判決。

事件結果

2023年11月14日,內蒙古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現有證據未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不足以認定李國志已將886.7萬元實際交給付敏、李占敖或他們的宏圖公司。此外,李國志的行為也不構成職務行為或受託行為。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採納。
2023年11月30日,李占敖表示,他們認為李淑雲、李國志涉嫌虛假訴訟,導致其企業不得已停產9年,生活也遭受巨大影響,他將繼續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