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政策,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區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全區主體功能區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市中區環境保護局
- 隸屬:內江市政府
- 職責:負責落實全區污染物減排工作
- 分類:環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政策,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區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全區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區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地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區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區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我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全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區環境保護領域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核准、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區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區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區環境保護的政策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全區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環境污染治理資質的審批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區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區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區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區政府提出新建各類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查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區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審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銷售、使用審批。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對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區核與輻射監察工作。
(九)編制全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管理全區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參與制定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資源開展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我區城市規劃、開發區、城區改造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十)開展全區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二)加強全區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與組織全區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三)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區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地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區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區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全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我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全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區環境保護領域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核准、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區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區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區環境保護的政策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全區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環境污染治理資質的審批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區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區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區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區政府提出新建各類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審查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區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審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銷售、使用審批。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對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負責區核與輻射監察工作。
(九)編制全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管理全區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參與制定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資源開展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我區城市規劃、開發區、城區改造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十)開展全區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二)加強全區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與組織全區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三)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工作、組織貫徹落實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秘、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治安、保衛、保密、信訪工作,統一管理機關文書檔案;負責環境保護信息工作;管理局機關基本建設和內部財務與機關行政後勤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環保會議檔案和重要講話,辦理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負責對外聯絡、協調和接待工作;負責全區環境保護的隊伍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的崗位培訓和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與人事檔案;負責環保人才培養及在職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思想、組織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工、青、婦等群團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計畫發展股(行政審批股)
根據國家和省、市關於建設項目和放射性環境管理的政策和標準,負責區管和市委託的建設項目、技改項目、重組項目和各類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審批以及“三同時”項目的審核和實施監督;組織協調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負責管理全區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報告書的申報審核;負責全區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制定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參與審核區城市建設總體規劃、開發區、城區改造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全區環境統計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政策、環境產業政策、法規和標準;負責處理區內建設項目施工,試生產中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全區輻射環境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區內大中型項目建設的選址論證工作;組織對區內重大資源開發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對重大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負責我區建設項目的申報、登記、審核工作。
(三)污染監督管理股
統一監督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工業污染防治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法律、法規及標準,對轄區內水源、大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方面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示範工程的建設;組織實施污染限期治理、排污許可證、污染集中控制等管理制度;協調城市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區內跨行政區劃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有毒化學品及廢物進出口登記和審核工作;管理區級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專項資金;負責區環境保護示範工程及其他重大環保項目的立項、下達投資計畫;歸口管理全區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負責組織環境保護項目利用外資工作;負責全區污染源普查和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 指導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負責綠色信貸、上市公司環保檢查工作;負責環境執法檢查;負責組織評選或向國家、省、市推薦環境保護先進企業及國家、省、市指定的評選項目。
(四)法制管理與農村生態股
組織起草我區環境保護政策草案;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和依法行政宣傳;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農村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方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範創建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國家和有關自然保護的政策、法規的監督實施;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有機食品發展、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區生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工作、組織貫徹落實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秘、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治安、保衛、保密、信訪工作,統一管理機關文書檔案;負責環境保護信息工作;管理局機關基本建設和內部財務與機關行政後勤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環保會議檔案和重要講話,辦理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負責對外聯絡、協調和接待工作;負責全區環境保護的隊伍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的崗位培訓和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與人事檔案;負責環保人才培養及在職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思想、組織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工、青、婦等群團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計畫發展股(行政審批股)
根據國家和省、市關於建設項目和放射性環境管理的政策和標準,負責區管和市委託的建設項目、技改項目、重組項目和各類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審批以及“三同時”項目的審核和實施監督;組織協調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負責管理全區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報告書的申報審核;負責全區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制定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參與審核區城市建設總體規劃、開發區、城區改造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全區環境統計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政策、環境產業政策、法規和標準;負責處理區內建設項目施工,試生產中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全區輻射環境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區內大中型項目建設的選址論證工作;組織對區內重大資源開發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對重大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負責我區建設項目的申報、登記、審核工作。
(三)污染監督管理股
統一監督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工業污染防治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法律、法規及標準,對轄區內水源、大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方面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示範工程的建設;組織實施污染限期治理、排污許可證、污染集中控制等管理制度;協調城市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區內跨行政區劃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有毒化學品及廢物進出口登記和審核工作;管理區級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專項資金;負責區環境保護示範工程及其他重大環保項目的立項、下達投資計畫;歸口管理全區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負責組織環境保護項目利用外資工作;負責全區污染源普查和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 指導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負責綠色信貸、上市公司環保檢查工作;負責環境執法檢查;負責組織評選或向國家、省、市推薦環境保護先進企業及國家、省、市指定的評選項目。
(四)法制管理與農村生態股
組織起草我區環境保護政策草案;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和依法行政宣傳;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農村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方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範創建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國家和有關自然保護的政策、法規的監督實施;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有機食品發展、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區生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