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的《內江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我中心擬定了《內江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與《辦法》配套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發布文號:內市公積金髮[2014]30號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日
第一條 為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根據《內江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購房時,繳存人申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
第三條 《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借款人應“連續6個月以上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包括下列情形:
(一)借款人在申請本項貸款前在本市已經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二)借款人原在異地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現已轉入本市繳存,在本市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期限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併計算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三)借款人戶籍所在地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
(四)借款人在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後,曾欠繳住房公積金,但在申請本項貸款前已經足額補繳,繳存期限可連續計算且在6個月以上;
(五)借款人在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後,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曾經封存,但在申請本項貸款前已經啟封,從啟封之日起連續足額繳存期限在6個月以上。
第四條 借款人在申請本項貸款時,曾欠繳住房公積金且未足額補繳的,不得申請本項貸款。
第五條《實施辦法》所規定的“購買自住住房” 包括購買首套普通期房或二手房;第二套改善型普通期房或二手房,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同時提交戶籍所在地縣區級或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並如實對現有住房情況作出書面承諾。
第六條 繳存職工申請貸款的所購住房首期付款比例由下列情形確定:
(一)繳存職工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期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二)繳存職工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以改善居住條件為目的的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且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
(三)繳存職工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二手自住住房,房齡在五年以內的(含),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房齡在五年以上,二十年以內的(含),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房齡在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內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房齡超過三十年及以上的不予貸款。
第八條 管理中心對每筆貸款的實際貸款額度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個人申請本項貸款不高於35萬,有共同申請人的不高於40萬;
(二)不高於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按申請貸款時的繳存標準至法定退休年齡時所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的5倍;
(三)不高於抵押物評估價值扣除購房首期付款後的金額;不高於質押權利憑證所載本息之和扣除購房首期付款後的金額;
(四)不高於借款人所購房屋全部價款的除首期付款後的金額;
(五)借款人的還貸能力係數小於0.5;
(六)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本項貸款需共同申請人的,共同申請人僅限借款人的配偶。
第十條 借款人夫妻雙方中任何一方已經獲得本項貸款且尚未償清的,不得再次申請本項貸款。
第十一條 本項貸款除下列情形外,一律不能展期: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且以所購現房為抵押物的,如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在貸款到期日之前,經借款人申請、管理中心批准,可以展期。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且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前剩餘工作年限。
第十二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確需貸款展期的,借款人應向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由管理中心審批。
管理中心批准展期的,受託銀行與借款人應辦理相關手續。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付罰息。
第十三條 本項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契約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十四條 本項貸款擔保的責任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除所購住房公積金抵押外,應提供第三方擔保:
(一)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時,首付款金額申請低於30%的,在提供所購住房做財產抵押的同時,還應向管理中心提供第三方擔保對該筆貸款做全程擔保。
(二)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流動性較大的繳存職工,在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時,在提供所購住房做財產抵押的同時,還應向管理中心提供第三方擔保對該筆貸款做全程擔保。
(三)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時,在提供所購住房做財產抵押的同時,還應向管理中心提供第三方對該筆貸款做全程擔保。
第十六條 擔保人為自然人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工作地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二)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工作穩定且月收入大於借款人月還款額的2倍;
(四)擔保期限為貸款年限且到期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五)管理中心認為必須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擔保人為法人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 經營狀況正常,信用良好;
(二) 管理中心認可必須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用於本項貸款的抵押物應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且經管理中心認可的下列財產: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二)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以第三人財產作為抵押物的,應徵得第三人書面同意並辦理公證。
第十九條 本項貸款的擔保人與受託銀行應依法簽訂保證契約,以另一套房屋做擔保的,應依法辦理他項權利證書並交受託銀行收存。
第二十條 本項貸款的借款人以所購買的期房作為抵押物的,應辦理抵押登記備案,且在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書前,必須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管理中心認可的房屋開發業主作為保證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人與受託銀行應依法簽訂保證契約,在受託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按借款人所貸款額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證金”,並劃轉入“保證金”賬戶,在借款人未重新設立有效擔保且經管理中心批准前不得動用。“保證金”的收取比例由審貸委員會確定。
借款人所購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後,房屋開發業主與借款人應共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利證書後,交受託銀行收存並提交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項貸款的抵押人與受託銀行應依法簽訂抵押契約,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二十二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降低管理中心提議借款人應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十三條 用於本項貸款質押的權利憑證應是出質人有權處分的管理中心認可的法定金融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且要附有開戶行的鑑定證明和免掛證明。
出質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以第三人所有的權利憑證質押的,應徵得第三人書面同意並辦理公證。
第二十四條 本項貸款的出質人與受託銀行應依法簽訂質押契約,需要辦理出質登記、備案的應辦理出質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對用作質押的權利憑證兌現日期先於本項貸款到期日的,出質人可與受託銀行共同辦理兌付後,將所得款項用於提前清償貸款本息,也可轉存為儲蓄定期存單繼續用於質押,或者用管理中心認可的等值權利憑證調換到期的權利憑證用於繼續質押,並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項貸款的借款人應在受託銀行開立活期儲蓄存款賬戶或儲蓄卡賬戶作為還款準備金賬戶,與受託銀行簽訂代扣還款協定,並在還款準備金賬戶中預存不低於當期還本付息額的款項,授權受託銀行直接從該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可一次性提前償還本項貸款全部或部分本息餘額。需提前償還本項貸款的,應提前書面告知管理中心或管理部,並經管理中心批准。借款人提前還款告知書一經發出,不可撤銷。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按本項貸款契約約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並履行貸款契約約定的各項責任後,經管理中心確認,受託銀行應在及時將抵押物權屬檔案或質押權利憑證等退還借款人,貸款契約隨即終止。
第二十九條 具備《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借款人應向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本項貸款申請,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申請書,同時提供本人和共同申請人的以下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一)借款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婚姻狀況證明;
(二)有效的網簽購買住房契約書或房屋買賣協定;
(三)借款人和共同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個人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
(四)支付首期購房款的進賬單、轉賬憑證、發票等;
(五)房屋詢問筆錄;
(六)採取抵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抵押物權屬證明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有權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其中對有保證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的,應提供保證人出具的書面保證及保證人相關證明;採取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質押權利憑證及有處分權人同意質押的書面證明;
(七)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及近兩年內的繳存明細;當地社保局提供的社保繳交情況證明及近兩年內的繳交明細。
(八)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三十條 對借款人提供的貸款申請資料齊備的,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應當予以受理,並通過審核材料和與借款人面談、詢問或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貸前調查,由管理中心進行審批。
第三十一條 對管理中心準予貸款的,受託銀行、借款人、保證人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受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契約;
(二)借款人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備案等手續,受託銀行收存抵押物權屬檔案或質押權利憑證;
(三)借款人在受託銀行開立還款準備金賬戶,與受託銀行簽訂代扣還款協定;
(四)保證人在受託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
(五)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在申請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時,抵押(或質押)、登記(或備案)、二手房評估等所發生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管理中心在辦理該項貸款審批過程中,不得收取或代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應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和貸款契約的約定使用本項貸款,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並接受受託銀行、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對貸款使用、抵押物安全和償債能力變化等的調查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其共同申請人、財產合法繼承人、受贈人或監護人應繼續履行本項貸款契約,並及時告知受託銀行、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受託銀行應及時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發生違反本項貸款契約約定的情形時,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有權處置本項貸款的抵押物、質押權利憑證或向保證人追索連帶責任,以及採取契約約定的其他處置措施。
第三十六條 本項貸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請人有按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或共同申請人連續6個月未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
第三十七條 本項貸款契約需要變更的,由提出變更一方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提交書面申請,經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管理中心批准後,簽訂相應變更協定。如需變更抵押、質押登記或備案的,還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
提出變更一方應提前7個工作日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一經發出,不可撤銷。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