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城預審廳

內外城預審廳,機構名,清末京師地方的司法審判機關。

機構名。清末京師地方的司法審判機關。光緒二十八年(1902) 於京師創設工巡局,下設發審處,專辦內城詞訟,審理各項案件。光緒三十一年五月於外城又建立工巡局,亦設發審處,專門承審外城的詞訟案件。同年九月巡警部設立,所有內外工巡事務劃歸其管理,並將內、外工巡局的內部機構發審處改為內、外城預審廳,由巡警部直轄。內、外城預審廳各設正審官一人(正五品),總理廳務;陪審官一人(從五品),陪審訴案;檢察官一人(從五品),檢驗證據、協同審訊;民事審判官一人(從五品),專理錢糧債務案件;副審官一人(正六品)、書記官三人(正六品),掌臨時聽訟及繕寫諸事;譯員三人、醫官二人、司書生七人、巡官二人、巡長五人、巡警五十人,以供任使。每廳下面分設看守所及待質所各一處。內、外城預審廳的職掌是:負責審理內、外城地方的民事、刑事案件。如遇徒流以上重大案件,先由預審廳訊明情由,再報送刑部審結。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巡警部更名為民政部,內、外城預審廳遂成為民政部管理的直屬機構。光緒三十三年京師地方審判廳設立,內、外城預審廳遂撤,其職掌、人員俱併入京師地方審判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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