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十九省市為西藏辦學的幾項具體規定

內地十九省市為西藏辦學的幾項具體規定是指1985 年 6 月 13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為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在內地創建西藏學校和舉辦西藏班,著重為西藏培養中等技術人才的指示而發布的檔案。主要內容:(1)確定在北京、成都、蘭州 3 市創辦西藏學校,力爭1986 年秋招生;在上海、天津、遼寧、河南、河北、山東、江蘇、陝西、湖北、四川、安徽、山西、湖南、浙江、江西、雲南 16 省市舉辦西藏班,1985年開始,計畫每年招生 1300 名。(2)由西藏自治區教育部門列專項預算, 負責解決西藏學校和西藏班的開辦費和每年的經常費。開辦費和經常費標準,由西藏自治區教育廳同各有關省市教育部門協商確定,並按每學年度撥給一次。

(3)堅持自願、推薦和考核相結合的原則,由西藏各地市教育部門統一命題考試,在 11周歲~15周歲的藏族國小畢業生考生中擇優錄取。(4) 除部分藏語文教師和管理工作人員由西藏選派,實行定期輪換制外,其餘各科教師和職工均由支援西藏辦學的所在地統籌安排,自行解決。(5)由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負責按時供應內地辦學所需藏語教材。為辦好內地西藏中學班(校),1992年 9月 10日,國家教委發出兩個檔案:《關於進一步加強內地西藏班工作的意見》和《內地西藏中學班(校)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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