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耳及聽力保健技術規範是為了早期發現聽力損失,及時進行聽覺言語干預及康復,保護和促進兒童的聽覺和言語發育,減少兒童聽力和言語殘疾,提高兒童健康水平發布的規範。
檔案全文
一、目的
早期發現聽力損失,及時進行聽覺言語干預及康復,保護和促進兒童的聽覺和言語發育,減少兒童聽力和言語殘疾,提高兒童健康水平。
二、服務對象
轄區內0~6歲兒童。
三、內容與方法
新生兒期聽力篩查後,進入0~6歲兒童保健系統管理,在健康檢查的同時進行耳及聽力保健,其中6、12、24和36月齡為聽力篩查的重點年齡。
(一)檢查內容。
1.耳外觀檢查。檢查有無外耳畸形、外耳道異常分泌物、外耳濕疹等。
2.聽力篩查。運用聽覺行為觀察法(表1)或攜帶型聽覺評估儀(表2)進行聽力篩查。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可採用篩查型耳聲發射儀進行聽力篩查。
表1 0~3歲兒童聽覺觀察法聽力篩查陽性指標
表2 0~6歲兒童聽覺評估儀聽力篩查陽性指標(室內本底噪聲≤45dB(A))
(二)耳及聽力保健知識指導。
1.正確的哺乳及餵奶,防止嗆奶。嬰兒溢奶時應當及時、輕柔清理。
2.不要自行清潔外耳道,避免損傷。
3.洗澡或游泳時防止嗆水和耳進水。
4.遠離強聲或持續的噪聲環境,避免使用耳機。
5.有耳毒性藥物致聾家族史者,應當主動告知醫生。
6.避免頭部外傷和外耳道異物。
7.患腮腺炎、腦膜炎等疾病,應當注意其聽力變化。
8.如有以下異常,應當及時就診:兒童耳部及耳周皮膚的異常;外耳道有分泌物或異常氣味;有拍打或抓耳部的動作;有耳癢、耳痛、耳脹等症狀;對聲音反應遲鈍;有語言發育遲緩的表現。
(三)轉診。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應當予以及時轉診至兒童聽力檢測機構做進一步診斷。
1.聽覺行為觀察法篩查任一項結果陽性。
2.聽覺評估儀篩查任一項結果陽性。
3.耳聲發射篩查未通過。
五、工作要求
(一)為兒童提供定期耳外觀檢查和聽力篩查,同時進行兒童耳及聽力保健宣傳教育工作。聽力篩查未通過者應當及時轉診到聽力檢測機構。
(二)從事兒童耳及聽力保健工作的醫護人員應當接受兒童相關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從事聽力篩查和檢測的技術人員必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批准,經崗前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三)聽力篩查設備應定期經國家認可的計量部門標定。聽覺評估儀技術指標:聲音種類為純音、囀音;頻率範圍為0.5、1.0、2.0、4.0 kHz;聲音強度為插入耳機25~100 dB HL;聲場測聽揚聲器的強度為20~90 dB SPL/HL,每5dB一檔。
(四)篩查房屋應當安靜,遠離電梯、超聲等輻射干擾,室內本底噪聲≤ 45 dB(A)。
(五)做好轄區內篩查未通過兒童的追訪,並記錄篩查、診斷和干預結果。
六、考核指標
0-3歲聽力篩查覆蓋率=(該年轄區內接受聽力篩查的0-3歲兒童人數/該年轄區內0-3歲兒童人數)×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