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定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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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家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480)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深圳市七彩人生家具有限公司、深圳興利尊典家具有限公司、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浙江省家具與五金研究所、國家家具及室內環境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浙江加璐家居有限公司、好孩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托達家具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淑艷、吳海濤、羅菊芬、郭洪智、梁昶、姚婷婷、黃錦標、黃偉業、李隆平、梁米加、羅炘、凌勇、蘇毅、鄭樂彬、雷再明。
內容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兒童家具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標識、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誌、使用說明、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設計或預定供3~14歲兒童使用的家具產品。
規範性引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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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測定方法
GB/T 2828.1-2003 計數抽樣檢驗程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畫
GB/T 2912.1 紡織品 甲醛的測定 第1部分:游離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摩擦色牢度
GB/T 4893.1 家具表面耐冷液測定法
GB/T 4893.2 家具表面耐濕熱測定法
GB/T 4893.3 家具表面耐乾熱測定法
GB/T 4893.4 家具表面漆膜附著力交叉切割測定法
GB/T 4893.7 家具表面漆膜耐冷熱溫差測定法
GB/T 4893.8 家具表面漆膜耐磨性測定法
GB/T 4893.9 家具表面漆膜抗衝擊測定法
GB 5296.6 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6部分:家具
GB/T 6669-2008 軟質泡沫聚合材料 壓縮永久變形的測定
GB 6675-2003 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
GB/T 6739 色漆和清漆 鉛筆法測定漆膜硬度
GB/T 7573 紡織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測定
GB/T 10357.1 家具力學性能試驗 桌類強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2 家具力學性能試驗 椅凳類穩定性
GB/T 10357.3 家具力學性能試驗 椅凳類強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5 家具力學性能試驗 櫃類強度及耐久性
GB/T 10357.7 家具力學性能試驗 桌類穩定性
GB/T 13667.1-2003 鋼製書架通用技術條件
GB/T 17592 紡織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測定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
GB 17927(所有部分) 軟體家具 床墊和沙發 抗引燃特性的評定
GB 18580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限量
GB/T 19941 皮革和毛皮 化學試驗 甲醛含量的測定
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學試驗 禁用偶氮染料的測定
GB/T 22048 玩具及兒童用品 聚氯乙烯塑膠中鄰苯二甲酸酯增塑劑的測定
GB/T 24430.2 家用雙層床 安全 第2部分:試驗
QB/T 1952.1 軟體家具 沙發
QB 1952.2 軟體家具 彈簧軟床墊
QB/T 2280 辦公椅
QB/T 2537 皮革 色牢度試驗 往復式摩擦色牢度
QB/T 2724 皮革 化學試驗pH的測定
QB/T 3826 輕工產品金屬鍍層和化學處理層的耐腐蝕試驗方法 中性鹽霧試驗(NSS)法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1.1 兒童家具 children’s furniture
設計或預定供3~14歲兒童使用的家具產品。
1.2 高桌台 tall desk/table product
高度超過1000mm,且上方有書架結構或類似結構的桌台產品。
1.3 摺疊機構folding mechanism
以鉸鏈或旋軸連線,在操作時可能產生擠壓、剪下作用的機構。
1.4 危險突出物hazardous projection
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傷害的、危險性的、可觸及的突出零部件。
1.5 危險銳利邊緣hazardous sharp edge
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傷害的、危險性的、可觸及的邊部。
1.6 危險銳利尖端hazardous sharp point
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傷害的、危險性的、可觸及的尖端。
1.7 保護帽或罩protective cap or cover
覆蓋在潛在危險邊緣或突出物上以減少危險性傷害的部件。
一般要求
1.1 外形尺寸偏差
產品的外形尺寸應在產品使用說明中明示。軟體家具產品外形寬、深、高的尺寸極限偏差為±10mm,其他家具產品為±5mm。
1.2 外觀
產品外觀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外觀要求
序號 | 檢驗項目 | 要求 |
1 | 木製件外觀 | 應無具有貫通裂縫的木材 |
2 | 外表應無腐朽材,內表輕微腐朽面積不應超過零件面積的20% |
3 | 蟲蛀材應經殺蟲處理,不應使用昆蟲尚在繼續侵蝕的木材 |
4 | 人造板部件的非交接面應進行封邊或塗飾處理 |
5 | 人造板表面應無鼓泡、龜裂、分層 |
6 | 金屬件外觀 | 管材應無裂縫、疊縫 |
7 | 焊接處應無脫焊、虛焊、焊穿、錯位 |
8 | 衝壓件應無脫層、裂縫 |
9 | 鉚接處應鉚接牢固,無漏鉚、脫鉚 |
10 | 金屬件表面應無生鏽現象 |
11 | 電鍍層表面應無剝落、毛刺、露底 |
12 | 軟包件外觀 | 包覆的面料應無破損、劃痕、色污、油污 |
13 | 塑膠件外觀 | 應無裂紋,無明顯變形 |
14 | 塗層外觀 | 應無褪色、掉色現象 |
15 | 不應有皺皮、發粘或漏漆現象 |
1.3 理化性能
產品理化性能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性能要求
序號 | 分類 | 項目 | 要求 |
1 | 木製件表面塗層/覆面材料 | 耐液 | 10%碳酸鈉和10%乙酸,24h 不低於3級 |
2 | 附著力 | 每組割痕包括11條長35mm,間距2mm的平行割痕,2組 不低於3級(不適用於軟、硬質覆面) |
3 | 耐濕熱 | 70℃ 20min 不低於3級 |
4 | 耐乾熱 | 70℃ 20min 不低於3級 |
5 | 耐冷熱溫差 | 溫度(40 ± 2)℃,相對濕度98% ~ 99%,和(-20 ± 2)℃,3周期 應無鼓泡、裂縫和明顯失光 |
6 | 抗衝擊 | 衝擊高度50mm 不低於3級 |
7 | 耐磨 | 塗層 | 1000轉 不低於3級 |
覆面/圖案 | 磨100r後應無露底現象 |
覆面/素色 | 磨350r後應無露底現象 |
8 | 金屬件 | 塗層 | 耐腐蝕 | 100h內,觀察在溶劑中試樣上劃道兩側3mm以外,應無氣泡產生;100h後,檢查劃道兩側3mm以外,應無銹跡、剝落、起皺、變色和失光等現象 |
表2(續)
序號 | 分類 | 項目 | 要求 |
9 | 金屬件 | 塗層 | 硬度 | ≥H |
10 | 電鍍層 | 抗鹽霧 | 18h,1.5mm以下銹點≤20點/dm²,其中≥1.0mm銹點不超過5點(距離邊緣稜角2mm以內的不計) |
11 | 軟包件 | 泡沫塑膠 | 75%壓縮永久變形 | ≤10% |
12 | 紡織面料/皮革 | 耐乾摩擦 | ≥4級 |
13 | 耐濕摩擦 | ≥3級 |
1.4 木材含水率
木材含水率W應符合:8%≤W≤產品所在地區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
安全要求
1.1 結構安全
1.1.1 邊緣及尖端
產品不應有危險銳利邊緣及危險銳利尖端,稜角及邊緣部位應經倒圓或倒角處理。產品離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觸危險外角(見圖1中畫圈部位)應經倒圓處理,且倒圓半徑不小於10mm,或倒圓弧長不小於15mm。
圖1
1.1.2 突出物
產品不應有危險突出物。如果存在危險突出物,則套用合適的方式對其加以保護。如,將末端彎曲或加上保護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與皮膚接觸的面積。保護帽或罩在按7.5.2(保護件拉力試驗)測試時,不應脫落。
1.1.3 孔及間隙
按7.5.3(孔及間隙試驗)測試時,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產品剛性材料上,深度超過10mm的孔及間隙,其直徑或間隙應小於6mm或大於等於12mm;
b) 產品可接觸的活動部件間的間隙應小於5mm或大於等於12mm;
1.1.4 摺疊機構
除門、蓋、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產品不應在正常使用載荷下產生危險的擠壓、剪下點。如果產品存在摺疊機構或支架,應有安全止動或鎖定裝置以防意外移動或摺疊。按7.5.4(摺疊試驗)測試時,產品不應摺疊。
1.1.5 翻門、翻板
產品中的翻門或翻板的關閉力應大於等於8N。
1.1.6 封閉式家具
當產品有不透氣密閉空間(如門或蓋與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間),且封閉的連續空間大於0.03m³,內部尺寸均大於等於150mm,則應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應設單個開口面積為650mm²且相距至少150mm的兩個不受阻礙的通風開口,或設一個將兩個650mm²開口及之間間隔區域擴展為一體的有等效面積的通風開口;將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間角落的兩個相交90°角的垂直面時,通風口應保持不受阻礙。通風口可裝上透氣性良好的網狀或類似部件。
——蓋、門及類似裝置不應配有自動鎖定裝置,按7.5.6(關閉件試驗)測試時,開啟力不應大於45N。
1.1.7 力學性能
按7.5.7(力學性能試驗)測試後,應滿足以下要求:
a) 零、部件應無斷裂、豁裂或脫落;
b) 應無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磨損或變形;
c) 用手撳壓某些應為牢固的部件,應無永久性鬆動;
d) 連線部件應無鬆動;
e) 活動部件(門、抽屜等)開關應靈活;
f) 五金件應無明顯變形、損壞或脫落;
g) 軟體家具應面料無破損,無斷簧,縫邊無脫線,鋪墊料無破損或移位;
h) 穩定性試驗時,產品應無傾翻。
1.1.8 其他
兒童家具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a) 除在離地面高度或兒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區域外,產品不應使用玻璃部件;
b) 管狀部件外露管口端應封閉;
c) 產品中抽屜、鍵盤托等推拉件應有防拉脫裝置,防止兒童意外拉脫造成傷害;
d) 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於600mm的櫃類產品,應提供固定產品於建築物上的連線件,並在使用說明中明示安裝使用方法;
e) 除轉椅外,安裝有腳輪的產品應至少有2個腳輪能被鎖定或至少有2個非腳輪支撐腳;
f) 產品中繩帶、彩帶或綁緊用的繩索,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長度不應大於220mm;
g) 轉椅氣動桿不應自動升降或升降不順,氣動桿與其他配件應配合良好;
h) 紡織面料pH值應在4.0~7.5之間;
i) 皮革pH值應在3.5~6.0之間。
1.2 有害物質限量
1.2.1 產品的有害物質限量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1.2.2 產品木製件甲醛釋放量應符合GB18580的要求(產品標準對甲醛釋放量有要求的,按產品標準的規定執行)。
1.2.3 產品材料中有害物質限量應符合表3要求。
表3 產品材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材 料 | 項 目 | 指 標 |
表面塗層 | 可遷移元素 | 銻Sb | ≤60 mg/kg |
砷As | ≤25 mg/kg |
鋇Ba | ≤1000 mg/kg |
鎘Cd | ≤75 mg/kg |
鉻Cr | ≤60 mg/kg |
鉛Pb | ≤90 mg/kg |
汞Hg | ≤60 mg/kg |
硒Se | ≤500mg/kg |
紡織面料 | 游離甲醛 | ≤30 mg/kg |
可分解芳香胺 | 禁用 |
皮革 | 游離甲醛 | ≤30 mg/kg |
可分解芳香胺 | 禁用 |
塑膠 | 鄰苯二甲酸酯(DBP、BBP、DEHP、DNOP、DINP和DIDP的總量) | ≤0.1% |
1.3 阻燃性能
1.3.1 家用軟體家具產品應符合GB 17927.1的要求。
1.3.2 公共場所使用的軟體家具產品應符合GB 17927.2的要求。
警示標識
1.1 應在使用說明中明確標示產品適用年齡段,即:“3~6歲”、“3歲及以上”或“7歲及以上”。
1.2 如果產品需安裝,應在使用說明中標示“注意!只允許成人安裝,兒童勿近”的警示語。
1.3 如果產品有摺疊或調整裝置,應在產品適當位置標示“警告!小心夾傷”的警示語。
1.4 如果是有升降氣動桿的轉椅,應在產品適當位置標示“危險!請勿頻繁升降玩耍”的警示語。
以上警示語中“危險”、“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型不小於四號黑體字,警示內容不應小於五號黑體字。
試驗方法
1.1 外形尺寸偏差測定
試件應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採用精確度不小於1mm的鋼直尺或捲尺進行測定。尺寸偏差為產品實測值與標識值之間的差值。
1.2 外觀檢驗
應在自然光或光照度為300lx~600lx範圍內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燈)下,視距為700mm~1000mm內。存在爭議時由三人共同檢驗,以多數相同結論為檢驗結果。
1.3 理化性能試驗
1.3.1 耐液試驗按GB/T 4893.1的規定進行。
1.3.2 附著力試驗按GB/T 4893.4的規定進行。
1.3.3 耐濕熱試驗按GB/T 4893.2的規定進行。
1.3.4 耐乾熱試驗按GB/T 4893.3的規定進行。
1.3.5 耐冷熱溫差試驗按GB/T 4893.7的規定進行。
1.3.6 抗衝擊試驗按GB/T 4893.9的規定進行。
1.3.7 塗層耐磨試驗按GB/T 4893.8的規定進行。
1.3.8 覆面耐磨試驗按GB/T 17657-1999中4.38的規定進行。
1.3.9 硬度試驗按GB/T 6739的規定進行。
1.3.10 耐腐蝕試驗按GB/T 13667.1-2003中7.3.3.7的規定進行。
1.3.11 抗鹽霧試驗按QB/T 3826的規定進行。
1.3.12 75%壓縮永久變形試驗按GB/T 6669-2008中試驗方法A的規定進行。試樣厚度25mm,取樣部位為試件座面,也可以在與檢驗樣品相同的材料上取樣。
1.3.13 紡織面料耐摩擦色牢度試驗按GB/T 3920的規定進行。
1.3.14 皮革耐摩擦色牢度試驗按QB/T 2537的規定進行。
1.4 木材含水率測定
方法一:採用誤差不超過±1%的木材含水率設備進行測定。任選三個不同位置的部件,在每個部件上,選擇距離部件邊緣100mm以上的任意三點測定,記錄最大值作為該部件的含水率。計算三個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即為試件的木材含水率。
方法二:按GB/T 1931的規定測定木材含水率。
當檢驗結果有異議或仲裁檢驗時,應按方法二測定。
1.5 結構安全試驗
1.5.1 邊緣及尖端試驗
邊緣及尖端試驗按以下方法進行:
a) 危險銳利邊緣測試按GB 6675-2003中A.5.8的規定進行;
b) 危險銳利尖端測試按GB 6675-2003中A.5.9的規定進行;
c) 利用圓角規測量倒圓半徑,利用軟尺測量倒圓弧長。
1.5.2 保護件拉力試驗
對被測保護件均勻施加(70±2)N的拉力,並保持10s。
1.5.3 孔及間隙試驗
按表4所示的力值及錐頭直徑大小的滑規測定,觀察錐頭是否通過。錐頭為塑膠或硬質、光滑材料製成,其中直徑5mm、6mm錐頭的公差為(+0/-0.1)mm,直徑12mm錐頭的公差為(+0.1/-0)mm。
表4 錐頭直徑和施加力
序號 | 錐頭直徑(mm) | 施加力(N) |
1 | 5 | 30 |
2 | 6 | 30 |
3 | 12 | 0 |
註:0為不施加外力。 |
1.5.4 摺疊試驗
摺疊試驗按以下方法進行:
——將產品正常擺放於水平的試驗平台上,抬起產品使其以任何方向傾斜於水平70 °±1°,觀察產品是否摺疊或鎖定裝置是否失效;
——將產品置於傾斜角為10(+0.5/-0)°試驗平台上,調整摺疊裝置至其最不利的位置,鎖上鎖定裝置。將(50±0.5)kg的負荷載入於兒童可能乘坐以及摺疊裝置最不利位置(如有需要,負荷可加以固定),保持5min,觀察產品是否摺疊或鎖定裝置是否失效。
1.5.5 翻門翻板試驗
當翻門或翻板處於開啟位置時,在翻門或翻板最容易關閉位置,向其正常關閉方向施加一個力,並記錄此力值。
1.5.6 關閉件試驗
如圖2所示,當蓋、門及類似的關閉件處於關閉位置時,在離內表面幾何中心點25mm以內位置,向其正常開啟方向施加一個力,並記錄此力值。
圖2
1.5.7 力學性能試驗
力學性能的具體試驗方法詳見附錄A。
1.5.8 紡織面料pH值的測定
紡織面料pH值的測定按GB/T 7573的規定進行。
1.5.9 皮革pH值的測定
皮革pH值的測定按QB/T 2724的規定進行。
1.6 有害物質限量測定
1.6.1 產品的有害物質限量測定按相關家具產品標準的規定進行。
1.6.2 產品木製件甲醛釋放量的測定按GB18580的規定進行。
1.6.3 產品表面塗層可遷移元素的測定按GB 6675-2003附錄C的規定進行。
1.6.4 產品紡織面料中游離甲醛含量的測定按GB/T 2912.1的規定進行。
1.6.5 產品紡織面料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測定按GB/T 17592的規定進行。
1.6.6 產品皮革中游離甲醛含量的測定按GB/T 19941的規定進行。
1.6.7 產品皮革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測定按GB/T 19942的規定進行。
1.6.8 產品塑膠中鄰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測定按GB/T 22048的規定進行。
1.7 阻燃性能試驗
1.7.1 家用軟體家具產品按GB 17927.1的規定進行;
公共場所使用的軟體家具產品按GB 17927.2的規定進行。
檢驗規則
1.1 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出廠檢驗是產品出廠或交貨時進行的檢驗,檢驗項目見8.2.1;型式檢驗應包括本標準要求的全部項目。
1.2 出廠檢驗
1.3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
a) 外形尺寸偏差;
b) 外觀;
c) 邊緣及尖端;
d) 突出物;
e) 摺疊機構;
f) 翻門、翻板;
g) 封閉式家具關閉件試驗;
h) 孔及間隙;
i) 警示標識。
1.4 抽樣和組批規則
出廠檢驗應進行全數檢驗。因批量大,進行全數檢驗有困難的可實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方法依據GB/T 2828.1-2003中規定,採用正常檢驗,一次抽樣方案,一般檢驗水平II,質量接受限(AQL)為6.5,其樣本量及判定數值按表5進行。
1.5 型式檢驗
1.5.1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正常生產時,應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周期一般為一年;
b) 原輔材料及其生產工藝發生較大變化時;
c) 產品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d) 新產品的試製定型鑑定;
e)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1.5.2 抽樣規則
在一個檢驗周期內,從近期生產的產品中隨機抽取2份樣品,1份送檢,1份封存。
1.5.3 檢驗程式
檢驗程式應遵循儘量不影響餘下檢驗項目正確性的原則。
表5 出廠檢驗抽樣方案
單位為件
本批次產品總數 | 樣本量 | 接收數(Ac) | 拒收數(Re) |
26~50 | 8 | 1 | 2 |
51~90 | 13 | 2 | 3 |
91~150 | 20 | 3 | 4 |
151~280 | 32 | 5 | 6 |
281~500 | 50 | 7 | 8 |
501~1200 | 80 | 10 | 11 |
1201~3200 | 125 | 14 | 15 |
註:26件以下為全數檢驗 |
1.6 檢驗結果判定
所有檢驗項目的結果均達到本標準規定要求時,判定該產品為合格品。達不到合格品要求的為不合格品。
標誌、使用說明、包裝、運輸、貯存
1.1 標誌
產品標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b) 執行標準編號;
c) 檢驗合格證明、生產日期;
d) 生產者中文名稱和地址。
1.2 使用說明
產品使用說明的主要內容編制應符合GB 5296.6的規定,內容至少應包括:
a) 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及執行標準編號;
b) 主要原輔材料的名稱、特性及使用部位;
c) 有害物質限量的控制指標;
d) 產品安裝和調整技術要求;
e) 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
f) 產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養方法;
g) 售後服務;
h) 警示標識要求的內容。
1.3 包裝
產品應加以包裝,防止磕碰、劃傷和污損。
1.4 運輸、貯存
產品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護,防止污染、蟲蝕、受潮、暴曬。
貯存時應按類別、規格、等級分別堆放。
附 錄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兒童家具力學性能試驗
基本要點
一、是防止家具對兒童的碰撞傷害
標準中要求兒童家具產品不應有危險銳利邊緣及尖端,稜角及邊緣部位應經倒圓或倒角處理。產品離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觸危險外角應經倒圓處理,且倒圓半徑不小於10mm,或倒圓弧長不小於15mm。
產品不應有危險突出物。如果存在危險突出物,則套用合適的方式對其加以保護。如,將末端彎曲或加上保護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與皮膚接觸的面積。
二、是防止家具造成兒童的擠壓傷害
為了防止兒童在使用家具時手指可能會卡在家具孔及間隙中,標準要求兒童家具產品的剛性材料上,深度超過10mm的孔及間隙,其直徑或間隙應小於6mm或大於等於12mm;產品可接觸的活動部件間的間隙應小於5mm或大於等於12mm;
同時要求兒童家具除門、蓋、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產品不應在正常使用載荷下產生危險的擠壓、剪下點。如果產品存在摺疊機構或支架,應有安全止動或鎖定裝置以防意外移動或摺疊。管狀部件外露管口端應封閉;
除轉椅外,安裝有腳輪的產品應至少有2個腳輪能被鎖定或至少有2個非腳輪支撐腳;
三、是防止兒童進入家具內部造成的密閉傷害
為了避免兒童藏匿在櫃箱類家具中時間過長而窒息,標準要求兒童使用的櫃體類封閉式家具應當具有一定透氣功能。規定產品有不透氣密閉空間(如門或蓋與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間),且封閉的連續空間大於0.03立方米;,內部尺寸大於150mm的家具,內部則應設單個開口面積為650mm2;且相距至少150mm的兩個不受阻礙的通風開口,或設一個將兩個650mm2開口及之間間隔區域擴展為一體的有等效面積的通風開口;同時要求將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間角落的兩個相交90°角的垂直面時,通風口應保持不受阻礙。通風口可裝上透氣性良好的網狀或類似部件。另外,注意此類家具的家具門或者蓋板不應配有自動鎖定裝置。
四、是防止家具傾倒對兒童的傷害
為了防止一些櫃類產品在使用中傾倒,造成對兒童的傷害,標準要求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於600mm的櫃類產品,應提供固定產品於建築物上的連線件,並在使用說明中明示安裝使用方法。
五、是防止家具玻璃抽屜滑落對兒童的傷害
家具玻璃是造成兒童傷害的主要問題之一,標準中要求除在離地面高度或兒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區域外,產品不應使用玻璃部件;同時要求產品中抽屜、鍵盤托等推拉件應有防拉脫裝置,防止兒童意外拉脫造成傷害。
六、是防止家具繩帶對兒童的纏繞傷害
由於孩子對家中繩子一類的東西很好奇,在自己身上纏來纏去,可一旦勒住孩子手腳自己又無法解脫,就容易造成局部缺血壞死,甚至危及生命。所以標準中要求產品中繩帶、彩帶或綁緊用的繩索,長度不應大於220mm。
七、是防止家具造成的室內環境污染傷害
標準中在強調產品的有害物質限量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的前提下,對兒童家具人造板材、塗料、紡織、皮革面料等主輔材料中重金屬、甲醛釋放量和可分解芳香胺等有毒有害物質規定了限量指標,比對成人家具的要求更加嚴格和苛刻。對兒童家具人造板材、塗料、紡織、皮草面料等主輔材料中可溶性重金屬、甲醛釋放量和可分解芳香胺等10種有毒有害物質,規定了限量指標。
八、是防止家具產品燃燒傷害
據北京市消防局統計,僅北京地區每年因兒童玩火引發的火災平均在442起,占火災總數的6.7%,是造成家庭火災的主要原因之一。標準中要求公共場所和個人家庭兒童使用的布藝沙發、沙發床和軟床墊等軟體家具產品應符合國家《體家具 床墊和沙發 抗引燃特性的評定的要求》。強調了幼稚園等公共場所和個人家庭中使用的兒童軟體家具的阻燃性能。
參考文獻
[1] GB/T 6491—1999《鋸材幹燥質量》
[2] 《木材工業實用大全》,1998年,中國林業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