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瑪依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克拉瑪依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是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組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組織開展涉及民族宗教的理論、政策、問題及少數民族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二)參與擬訂發展少數民族經濟的政策、規劃,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農牧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使用和項目選報工作。
(三)組織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擬訂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和創建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指導少數民族慶典活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
(四)負責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負責聯繫宗教界人士,組織宗教界人士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組織“五好宗教活動場所”“五好宗教人士”評選活動,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五)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少數民族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和衛生等方面政策;組織參加自治區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穩妥的解決民族宗教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及時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六)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擬訂培養、教育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的政策;擬訂民族宗教系統幹部培養規劃並組織落實。
(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領域意識形態工作,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和推進宗教中國化,使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活動;配合推進去極端化工作,防止和打擊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參與民族宗教領域反恐怖主義相關工作。
(八)負責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市人民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負責朝覲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朝覲工作的各項工作制度,健全應急機制和預案。
(十)指導、督查民族宗教系統的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對外宣傳和有關民族宗教的對外交流等工作。
(十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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