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民政局社會福利和救災管理辦公室受理辦理。
許可條件,申請資料,辦理程式,辦理部門,
許可條件
1、具有克拉瑪依市常住戶口的居民;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375元,低於525元標準的居民(包括子女的贍養費、撫養費)。
申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戶口本、身份證;
3、家庭中在職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贍養義務人家庭收入狀況證明;贍養義務人收入證明;
4、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申請對象,須提供所在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出具的《就業安置承諾書》和推薦就業記錄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式
1、由戶主攜帶相關證件、資料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2、社區居委會調查
社區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委託接受申請,並先行在申請人居住地張榜公布,徵求民眾意見後,由社區調查小組入戶調查,在一周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及人員情況的全面調查和核實,填寫《入戶調查登記表》;社區居委會低保資格評審小組對申請人進行評議,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對象,在《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蓋章後報街道辦事處。
3、街道辦事處審核
街道辦事處民政幹事對各社區居委會報送的保障對象及有關材料,逐一認真核實,並及時進行集中會審;對情況不清的申請材料,退還社區居委會重新調查核實。
4、張榜公布
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將申請人名單、家庭成員、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補差金額等情況(一般應於當月20日前)交由社區居委會在申請對象居住所地附近張榜公布5日,聽取民眾意見,接受民眾監督。對張榜公布後,民眾有有異議的,應進行複查,核實清楚後再定。
5、上報審批
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張榜公布無異議者,加注意見,報區民政局;區民政局低保審批聯繫會議小組每月25日對各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進行審批,對符合條件的辦理保障金領取證,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並說明理由;將一份材料整理存檔,兩份退回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作為發放保障金的依據歸檔;區民政局審查認定對仍不能享受的,要書面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區民政局對停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經解釋仍有異議的,要書面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
6、發放保障金
保障金實行按月發放。每月10日,保障對象持三證(領取證、身份證、銀行活折)直接到克拉瑪依區工商銀行任一網點,按月領取保障金,銀行承辦人須在保障對象領取本上籤字、蓋章。
辦理部門
民政局社會福利和救災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