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戰略規劃。
(二)組織起草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政策草案,監督有關農業法規的執行情況,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四)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
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發展特色經濟;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
(五)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實施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貫徹落實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
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貫徹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種質量的執法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植物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
(十四)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轄區年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機化項目;規劃和指導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機械化社會化服務;組織指導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技術諮詢、技術培訓、維修、製造、銷售、安全監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作業質量及作業收費的監督管理;管理農業機械化事業專項資金、物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事項。
(十五)維護國家水域漁業權益,負責漁業管理;負責執行國家漁業公約和雙邊漁業協定;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十六)擬訂全縣縣域經濟、新農村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縣域經濟發展、新農村建設工作。
(十七)統籌協調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農業局設立9個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檔案、安全、保密、信訪、機關辦公用品管理和聯絡接待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制定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機關、直屬單位農業人才智力引進與管理工作。組織編報農業部門預算、決算;指導監督農業局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農業局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負責農業系統的內部審計監督。
(二)生產股
負責綜合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情況;參與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中有關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材料;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編制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工作;指導農業龍頭企業和市場建設;負責協調落實農業產業化項目;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化體系建設。
(三)政策法規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監督農業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全縣農業執法檢查,承擔農業行政複議、應訴工作;進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管理,協調其他涉農部門執法檢查和聯合辦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全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檢查加重農民負擔的違法違紀案件;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農民信訪工作;
(四)農情辦公室
負責綜合全縣農業農村工作情況整理並及時上報;擬訂全縣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擬訂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種植業生產結構最佳化和布局調整;落實國家良種推廣補貼政策;監測、發布農業災情;負責農村各類典型的收集與整理。
(五)農村能源股
負責國家省市能源建設法規的宣傳與貫徹,負責全縣各鄉鎮的農村能源節約和農村能源開發建設的督促、檢查和指導,重點在生物質能的節約和太陽能的開發方面。
(六)科教股
承擔實施科教興農工作;負責農業科技創新、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改革建設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提出科技推廣項目建議;指導農民農業幹部教育培訓、農業職業教育工作。
(七)農機產業發展股
制定並組織實施轄區年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規劃和指導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機械化社會化服務;組織實施農機化項目工作。
(八)農機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組織指導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技術諮詢、技術培訓、維修、製造、銷售、安全監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作業質量及作業收費的監督管理;管理農業機械化事業專項資金、物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事項。
(九)新農村建設辦公室
制定年度及階段性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新農村建設實施方案,並負責指導、培訓、監督和檢查驗收;組織和指導開展新農村幫建工作;協調指導開展合作共建新農村工作;承擔縣新農村建設辦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