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裁決是在仲裁權行使過程中先行作出的,因此,在對爭議事項作最後裁決時,也不得對在部分裁決中的事項再進行裁決。另外,先行裁決與最後裁決的內容不能相互矛盾,而應保持一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先行裁決
- 外文名:preliminary rulings
- 內容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況,案件的審理已經進行了一段時間,由於種種原因的限制,仲裁庭對於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各項仲裁請求相關的事實,尚難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對所有的仲裁請求作出裁決。為了防止仲裁過分遲延,及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一部分請求的相關事實已經查明,而且就這部分仲裁請求又需要儘快裁決,仲裁庭可以先就這部分作出裁決,其他仲裁請求待相關事實進一步查明後,通過後續裁決解決。就當事人的部分仲裁請求先行裁決後,整個案件並沒有結束,只是仲裁庭的仲裁活動將集中在其他未決事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