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借後貸結算原則是根據協定國雙方簽訂的支付協定規定,出口方外貿公司辦妥協定項下貨物出口後,將貨運單據送交本國清算銀行,經與“交貨共同條件”或貿易契約審單相符議付單據後,便將貨款立即借記進口方清算銀行帳戶,並將“已借記通知書”連同全套單據一併寄送進口方清算銀行,憑以貸記出口方清算銀行帳戶。這種結算原則,與現匯結算方式下“國外審單主動借記”支付方式基本相同,但因是以記帳外匯主動借記,進口方清算銀行並不墊付現匯,所以按支付協定規定,進口方清算銀行免向進口公司計收外匯墊款利息。
先貸後借結算原則是根據協定國雙方簽訂的支付協定規定,進口方清算銀行收到出口方清算銀行寄來貨運單據後,經審單相符向進口公司收妥貨款後立即貸記出口方清算銀行帳戶,並以“已貸記通知書”通知出口方清算銀行,憑以借記進口方清算銀行帳戶。此結算原則與現匯結算方式下“單到國內審單付款”支付方式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