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

通常把這條規律表述為﹕任何判斷必須有(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於17世紀末﹑18世紀初的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G.W.。他在《單子論》中說:“我們的推理是建立在兩個大原則上﹐即是﹕(1)矛盾原則﹐……(2)充足理由原則﹐憑著這個原則﹐我們認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實的﹐或實在的﹐任何一個陳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須有一個為什麼這樣而不那樣的充足理由﹐雖然這些理由常常總是不能為我們所知道的”。不過﹐萊布尼茨本人並未把充足理由原則當作邏輯規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充足理由律
  • 外文名:law of sufficient reason/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
  • 發明人: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G.W.
  • 發明時間:17世紀末﹑18世紀初
簡介,重要內容,

簡介

主張充足理由律也是傳統邏輯基本規律之一的邏輯學家﹐他所說的充足理由原則的確切含義是什麼﹐也是一個歷來有爭論的問題。I.康德認為﹐矛盾律與充足理由律都是真理的邏輯標準或形式標準。在他看來﹐矛盾律是反面的標準﹐因為遵守矛盾律的思想不一定真﹐而違反矛盾律的思想不可能真﹔充足理由律則是正面的標準﹐因為遵守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一定是有根據的﹐是從一些原則得出而且不會導致假的結論的思想。但傳統邏輯學家一般認為﹐與其說充足理由律是關於思維形式和形式邏輯的規律﹐不如說它是關於存在和事實的規律。正因為如此﹐許多傳統邏輯著作中不敘述這條規律﹐現代邏輯也不討論這個問題。II.叔本華認為,充足理由律可以分解為四種形式:生成的充足理由律(因果律)、認識的充足理由律(邏輯推論)、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數學證明)和行動的充足理由律(動機律)。

重要內容

“充足理由律”是技術理性的重要內容,它在現代科學技術中占有獨特的地位,正如海德格爾所說的,沒有“充足理由律”,就沒有現代的科學技術,“充足理由律”是現代科學技術的第一原理。從這個原理出發,人們致力於探求事物的為什麼,衍生出一系列規則、定律等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一個龐大的科學理論體系。
“充足理由律”包含有兩方面意思:第一,一切事物都有一個成因,這個成因決定了這個事物為什麼會存在,為什麼它是真實的,為什麼它是這個樣子而不是另外的樣子。人們認識了這個成因,也就認識了這個事物,也就可以改變這個事物。正如萊布尼茲所說的:“如果不具有充足的理由,或者沒有確定的理由,就什麼也不能達到”[1]。第二,事物的感性存在,直觀存在並不重要,只有事物背後的成因才是最為重要的,最真實的。應該說,“充足理由律”在科學的領域裡是無可非議的,它對人們從科學的角度了解和研究自然有著獨到的貢獻。然隨著科學技術占居統治地位,“充足理由律”亦成為所有領域的第一原則,並且成為形上學意義上的真實性原則。18世紀德國哲學家高特雪特就說過:“如果充足理由原則不能被當成試金石所接受的話,人們就會發現他們無法把真理同夢幻區別開來。在夢幻中所出現的一切都沒有充足的理由。在夢裡,人們一會兒在這裡,一會兒又到了那裡,他們弄不清這到底是怎么回事,他是怎樣到這裡,又是如何離開的。清醒時或現實中,一切都有自己的起因,比如誰來了,他來這裡乾什麼(他為何來)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明明白白,所以有關理由的原則是真理的可靠特徵”[2]。
(摘自《充足理由律批判》 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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