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元陽縣委員會、元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元陽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元發〔2015〕19號),設立元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元陽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加掛元陽縣環境保護局、元陽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一)取消已由元陽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縣人民政府,並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三)新增的職責:劃入縣環保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責。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五)加強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工作。
(六)根據國家、雲南省、紅河州、元陽縣的規定,需要取消、下放、承接、增加、加強的其他職責。
(一)負責研究擬訂全縣城市總體規劃,協調和指導各鄉鎮的城鎮規劃、村莊規劃等編制工作;負責各類專業規劃、詳細規劃的報批工作;受理城區規劃內的建設項目用地選址、規劃的申請,核發“一書兩證”;負責審查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技術設計圖紙等;審查與城市景觀相關的戶外廣告選址、定位及體型方案;指導元陽縣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竣工驗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各項市政工程、管線工程的規劃報建受理工作。
(二)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縣級城鎮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編制城鎮住房、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編制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擬訂產業發展政策;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評估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工作。
(五)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縣級機關房改補貼資金的審批。
(六)指導城市建設、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的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運營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管理;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園林城市的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及推廣;指導重點小城鎮建設和旅遊小鎮建設。
(八)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擬訂地方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九)承擔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建築施工、建設監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編制建築業的行業發展規劃,擬訂產業發展政策;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
(十一)承擔規範勘察設計市場秩序和工程抗震設防監管的責任。指導勘察設計活動,擬訂規範勘察設計市場的規章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執行;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和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負責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組織震後應急搶險和恢復重建工作;監督管理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節能項目;制定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稽查的規章制度並指導、監督執行。
(十三)承辦元陽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審批項目,以元陽縣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