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和制舉案

元和制舉案指的是發生於唐憲宗元和三年四月的制舉考試因李宗閔,牛僧孺,皇甫湜等人的策文觸怒當權者,最終導致大量官員被貶謫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元和制舉案
  • 時間:元和三年四月
  • 主要人物:李宗閔,牛僧孺,皇甫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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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過程

事件經過

李宗閔牛僧孺同年中進士,又與僧孺同年考中制科。應考制科這年,李吉甫任宰相執政,李宗閔、牛僧孺在對答政事、經義的設問考題時,指摘施政失當,言辭十分剛直,毫無避忌。主考對策的考官楊於陵韋貫之、李益還將他們的策對成績列中等;牛、李二人對答策問的話,又被落第的學士子加以註解,與他們一同指摘朝政。還說翰林學士王涯的外甥皇甫氵是中選,考核時王涯沒有事先稟報朝廷請求迴避。裴土自是學士,在考中複查,責任相同。李吉甫向憲宗哭訴,憲宗不得已,免去了王涯裴垍的學士職務,改任裴垍暫時代理戶部侍郎,王涯暫代都官員外郎;吏部尚書楊於陵調出朝廷任嶺南節度使,吏部員外郎韋貫之調任果州刺史。王涯後又貶為虢州司馬,韋貫之再貶為巴州刺史;牛僧孺、李宗閔也長時間沒有提升,隨選官的文牒置於地方官府。元和七年(812),李吉甫去世,李宗閔才調入朝廷任監察御史,遞升至禮部員外郎。

史書記載

(裴垍)詔舉賢良,時有皇甫湜對策,其言激切;牛僧孺、李宗閔亦苦詆時政。考官楊於陵、韋貫之升三子之策皆上第,垍居中覆視,無所同異。及為貴幸泣訴,請罪於上,憲宗不得已,出於陵、貫之官,罷垍翰林學士,除戶部侍郎。
宗閔與牛僧孺同年登進士第,又與僧孺同年登制科。應制之歲,李吉甫為宰相當國,宗閔、僧孺對策,指切時政之失,言甚鯁直,無所迴避。……吉甫泣訴於上前,憲宗不獲已,罷王涯、裴垍學士。……僧孺、宗閔亦久之不調,隨牒諸侯府。
上策試賢良方正直言極諫舉人,伊闕尉牛僧孺、陸渾尉皇甫湜、前進士李宗閔皆指陳時政之失,無所避;戶部侍郎楊於陵、吏部員外郎韋貫之為考策官,貫之署為上第。……李吉甫惡其言直,泣訴於上,且言“翰林學士裴垍、王涯覆策。湜,涯之甥也,涯不先言;垍無所異同。”
元和初,以賢良方正對策,與皇甫提俱第一,條指失政,其言頤計,不避宰相,宰相怒,故楊放陵、鄭敬、韋貫之、李益等,坐考非其宜,皆調去。

學界研究

岑仲勉、傅漩琮的觀點
  1. 岑仲勉先生認為,雖然李德裕會昌當政時重修過《憲宗實錄》,但是後來宣宗於大中二年救令停止施行,而重新頒行路隨舊本。其時“德裕已遠竄南服,豈尚能由彼改定?”岑先生的意思是:兩《唐書:李吉甫傳》不可能據會昌本《憲宗實錄》寫定,其所依據的當是路隨舊本,因而其所載有關元和制舉案的內容當是符合歷史實際的,亦即不會存在李德裕為其父隱惡的問題。並進而斷定其他有悖於此類記載的史籍都是經牛黨篡改,司馬光的《考異》也是“唯心之論”。
  2. 牛僧孺、李宗閡與皇甫提三人對策的內容應該是相同的。雖然牛、李二人的策文已經亡佚了,但現存皇甫提策文的主要內容早攻擊宦官專權,而不是拚責宰相,所以牛、李二人的策文也當是攻擊宦官而非指斥宰相。
  3. 傅璇琮先生認為“權幸”、“貴幸”的特定含義是指宦宮。因而他斷定記載中的“權幸”都是專指宦官。也就是說,在這次制舉案中,牛李等人所攻訂的對象不是李吉甫,泣訴於上者也不是李吉甫,而都是當時弄權的宦官。
  4. 岑仲勉先生為了杏認李吉甫曾“泣訴於上,辯解說:“若就當年宰相而論,鄭細先入中書,資厲老於吉甫,如果是概括地攻擊時宰,則負責者尚有姻及武元衡二人,何以偏吉甫獨自泣訴。”
當代學者反駁
程奇立先生對於岑先生等人的觀點進行了逐一反駁(此不一一贅述),認為:
元和三年制舉案主要是發生在當權宰相李吉甫與應制舉人牛僧孺、李宗閔以及考策官之間的矛盾鬥爭。當然,這次事件中也交織著應制舉人皇甫提與一部分宦官的矛盾。具體說來,就是皇甫提在對策中所攻擊的是宦官專權,而牛僧孺、李宗閡所指斥的則是宰相李吉甫。這樣,我們就不難理解在其後一的黨爭中,李吉甫父子與牛僧孺、李宗閡屢屢發生矛盾鬥爭,而卻不曾與皇甫提有什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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