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法律資料輯存

元代法律資料輯存

《元代法律資料輯存》是1988年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時鑒

基本介紹

  • 書名:元代法律資料輯存
  • 作者:黃時鑒
  • ISBN:9787805180212
  • 類別:軍事法律
  • 出版社:浙江古籍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88
  • 著作權方:公共著作權
圖書簡介,目錄,

圖書簡介

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平安,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

目錄

文書。卷下為屍傷辨別,雖抒有己見,但大多引用南宋《洗冤集錄》及《平冤錄》的文字而已。此書沈家本《枕碧樓叢書》本卷上原以崇禎刻本為主,而以朝鮮鈔本校正之,是較好的刻本,茲據以整理標點,並增列題名,收入本書。個別條文又存於《元典章》、《大元檢屍記》與《聖朝頒降新例》,凡比勘有異文並損文義者則出校。
2 無冤錄目錄
3 無冤錄卷上
4 ○無冤錄目錄
5 卷上 (收入本書)
6 今古驗法不同 自縊字義
7 溺死屍首男僕女仰 檢驗用營造尺
8 驗屍法物銀釵假偽 中毒
9 辨親生血屬 食氣顙之辨
10 張知州辨明惡逆 晝夜之分
11 親老無侍犯徒以上罪名 婦人懷孕死屍
12 病死罪囚
13 [格例] 據正文補。
14 一、屍帳式 二、屍帳例
15 三、屍帳仵作被告人畫字 四、屍無親屬許鄰佑地主坊正申官
16 五、正官檢屍及受理人命詞訟 六、受理人命詞訟及檢屍例
17 七、自縊免檢 八、開棺臨事區處
18 九、檢驗骨殖無定例 十、屍傷不明
19 十一、檢復遲慢 十二、檢屍不委巡檢
20 十三、作耗賊殺人免檢 十四、強盜殺傷錢主隨即合檢驗
21 十五、省府立檢屍式內二項 十六、寒暑變動
22 十七、被復檢驗關文式
23 卷下 (本書未收)
24 一、檢覆總說 二、驗法
25 三、婦人 四、小兒屍首胞胎
26 五、勒死 六、自縊死
27 七、落水投河死 附落渠死  八、相毆後落水死
28 九、棒毆死 附拳等  十、刃傷死
29 十一、刺死 十二、屍首異處
30 十三、拳手足踢死 十四、辜內病死
31 十五、自割死 剁手指並齩手指死 十六、毒藥死
32 十七、火燒死 十八、湯潑死
33 十九、病患死 二十、凍死
34 二十一、餓死 二十二、杖瘡死
35 二十三、罪囚被勘死 二十四、驚諕死
36 二十五、攧死又跌死 二十六、壓死
37 二十七、馬踏死 附牛角觸  二十八、車碾死
38 二十九、針灸死 三十、雷震死
39 三十一、虎齩死 三十二、酒食醉飽死
40 三十三、外物壓塞口鼻死 三十四、硬物癮㼭死
41 三十五、蛇蟲傷死 三十六、男子作過死
42 三十七、白僵乾瘁死 三十八、蟲鼠犬齩傷
43 三十九、死後仰臥停泊 四十、壞爛屍
44 四十一、無憑檢驗 四十二、墳內及屋下𣪁殯屍
45 四十三、發冢
46 ○無冤錄卷上
47 王 與
48 今古驗法不同
49 自縊字義
50 溺死屍首男僕女仰
51 檢驗用營造尺
52 檢驗法物銀釵假偽
53 中毒
54 辨親生血屬
55 食氣顙之辨
56 張知州辨明惡逆
57 晝夜之分
58 親老無侍犯徒以上罪名
59 婦人懷孕死屍
60 病死罪囚
61 格例
62 △今古驗法不同
63 法有宜於古者,未必皆便於今,貴乎隨時之宜而損益之。且人命至重,檢屍最難。今檢驗屍傷,往往取則於《洗寃》、《平寃》二錄,至若上司降下結案程式,則失於參考,此《無寃錄》之所以編也。謂如齧人者,省部斷例同手足傷人保辜;《洗寃錄》則雲齧人依他物法,有如刀物殺傷。結案式雲皮肉齊截,認是刃傷致命;《洗寃錄》則雲,肉痕齊截只是死後假作刃傷。又如他物傷人,結案式行兇器仗必須量驗大小,堪否害人,收監聽候;《洗寃錄》則雲,以靴鞋踢傷,若不堅硬,難作它物,又雲或額肘膝拶頭撞致死,並作它物痕傷。按《刑統》,非手足者,其餘皆為它物。舉手足為例,用頭擊之類亦是,但靴鞋既非手足,得稱它物,額肘膝拶頭撞正系手足頭擊之類,難稱它物。倘以古人驗法用之於今,則致命者必得結案,傷人者亦礙科罪。今古不同若此者眾。夫《洗寃》、《平寃》錄,皆古書也,有益於後學者多矣,然未便於今者亦有之,豈可一一按之哉。二書互有得失,雖已集而為一,不敢妄意改易,必也臨事詳酌隨時之宜,擇其善者而從之。
64 △自縊字義
65 人之生也,肖貌天地,稟形父母,莫不愛其所受,以躋壽域。不幸死於非命,檢復之際,定執不明,則死生以之而銜寃矣。且以自縊言之,縊既曰自,夫豈由人。如果自輕生,定作自縊致命,乃理所當然。至於生前勒未死閒,吊起假作自縊,或睡處被人將繩索於咽喉,吊起身死,亦謂之自縊,可乎?《洗寃錄》中亦嘗議論及此,但云此稍難辨,切宜子細,而未有所以印證也。伏睹省部節次定立檢屍體式,並雲吊縊,所用字義,深切著明。夫設於此而使彼效之曰式,能以安常作之師乃罔後艱。凡定驗引用,當以此類而推之。
66 △溺死屍首男僕女仰
67 或問溺死屍首,男僕女仰,其故何哉?子盍為我言之。予按南齊褚彥道之書以語客曰:男子陽氣聚面,故面重,溺死者必仆;女子陰氣聚背,故背重,溺死者必仰。走獸溺死伏仰皆然。後漢魏伯陽曰:男生而伏,女偃其軀,稟乎胞胎受氣元初,非徒生時著而見之,及其死也,亦復效之。又曰:物無陰陽,違天背原,古今所傳,焉可誣也。客以為然。於是乎述而識之。
68 △檢驗用營造尺
69 《虞書》曰:同律度量衡,所以齊遠近、立民信也。孔子述古帝王之政,以示後世,則謹權量審法度,四方之政行焉。國朝權衡度尺,已有定製。至若檢驗屍傷,度然後知長短。夫何州縣閒舍官尺而用營造尺乎?考之古制度者,分寸尺丈引也。 分,別也。寸,忖也。尺,蒦也。丈,張也。引,信天下也,讀曰伸蒦音約。 以北方秬黍 即黑黍也,音巨。 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往往即營造尺耳。省部所降官尺,比古尺計一尺六寸六分有畸,天下通行,公私一體。曩見麗水、開化仵作檢屍,並用營造尺,思之既非法物,校勘毫釐有差, 孟康曰:毫,兔毫也,十毫為厘。 短長無準,況明有禁例。若官府緣公行使,而責民閒私用,是不揣其本而齊其末,遂毀而棄之,即取官尺打量。初則行吏仵作久習舊弊,相顧不安,終焉結案無駁,始以為是。大抵理當更張者,改之則正,豈徒尺有所短,寸有可長哉!
70 △檢驗法物銀釵假偽
71 檢會《通制》結案式內,毒藥死屍,以銀釵探入咽喉中,少時取出,其釵黑色,認是中毒致命。今司縣閒如遇檢復一應屍首,並用銀釵試探,但告稱中毒服毒身死者,事多曖昧,全憑銀釵定驗虛實,即系切要法物。據所用銀釵,仵作行人臨期多是取辦於里正、主首或鄰佑人等及被告之家。殊不思目今市鋪工匠打造銀器,濫偽不真。俗稱倒三七者,即三分是銀,七分是銅。或半真半假者有之。釵銀假偽,一觸穢氣,其色即變,難以辨明,遂至寃枉。參詳事關乎人命,釵稱為法物,用之定驗予決是非,若臨事取辦於民,則情弊多端,銜寃負屈者多矣。理宜官為監臨工匠,用足色花銀成造,以官對牌試驗鑿記封收,專以檢屍用度,亦絕寃濫之一端也。
72 △中毒
73 造畜蠱毒,買賣毒藥,害人性命,名有常刑。宋孝武時沛縣唐賜往比村朱起母彭家飲酒還,得病吐蠱蟲十餘枚,臨死語妻張氏,刳腹出病。唐死後張手自破視,五臟悉糜碎,蛆蠱有多種,罕能究悉。事涉左道,不可周知。禁忌毒藥,雖名項備具,然而脯肉亦有毒,故《唐律》云: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更有草毒、蟲毒、酒毒、果實毒、菌蕈毒、金石毒。如《食經》禁忌,乾脯不得入黍米,莧菜不得和鱉肉之類,未易枚舉。又其毒自外入者,如蟲蛇所傷,則微有齧損,可以致死。狂犬所傷,或至瘡乾而後死。大凡中毒,率皆曖昧。至若屍首發變,亦類中毒。檢復之際,不可不子細辨明。○又有本是中毒輒稱服毒者,尤宜子細。
74 △辨親生血屬
75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蓋子乃父之遺體,而生之者母也。《洗寃錄》驗滴骨親法,謂如某甲稱有父母骸骨,認是親生男女,試令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是親生則血沁入骨肉,否則不入。每以無所取證為疑。讀史,豫章王綜,梁武帝第二子也。綜母吳淑媛在齊東昏宮得寵,及見幸於武帝,七月而生綜。宮中多疑之。綜年十四五,恆夢一年少肥壯自挈其首,如此非一,遂密問淑媛,語夢中形色,頗類東昏。淑媛報之曰:「汝七月日生兒,安得比諸皇子,幸勿泄。」綜日夜泫泣於別室,歲時設席祠齊氏七廟,又累微行至曲阿拜齊明帝陵。然猶無以自信,聞俗說以生者血灑死者骨,滲即為父子。綜乃私發齊東昏墓,出其骨瀝血試之,既有徵矣。在西州生次男,月餘日潛殺即瘞,夜遣人發取其骨,又試之驗。以此觀之,則《洗寃》之說有自來矣。
76 △食氣顙之辨
77 或謂《洗寃錄》中所載,自割喉下死者,只是一出刀痕。若當日身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氣系並斷。如傷一日以下身死者,深一寸五分,食系斷,氣系微破如傷。三五日以後身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斷。今求其意,以解其文,則食系在前,氣系在後,幸為辨之。夫所謂食氣系者,結案式中則名曰食氣顙。予嘗讀醫書,夫人身有咽有喉,喉在前通氣,咽在後咽物,二竅各不相麗。喉應天氣為肺之系,下接肺經為喘息之道。咽應地氣為胃之系,下接胃脘為水谷之路。錯文見義,於《洗寃錄》之說,有所不通。竊疑後人傳寫之際,交錯食氣二字,以致抵捂。反覆參考,喉氣顙在前,咽食顙在後,醫書足可徵也。予非好異而徵醫書,亦惟其是而已。苟是予之言,似此之所不能盡言者,亦可推而知已。
78 △張知州辨明惡逆
79 父母之恩,昊天罔極,如供養有闕,違犯教令,不孝惡逆,各有常刑。其或民不興行,繩之以法可也。若避風俗之不美,懼獲戾而廢大倫,則惑矣。昔唐刺史賈崇以所部犯十惡被劾,太宗曰:「堯,大聖,柳下惠,大賢。其子丹朱不肖,其弟盜跖巨惡。夫以聖賢之訓父子兄弟之親,尚不能陶染變革,去惡從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歸之善道,豈可得也?若今緣此被貶降,或遞相掩蔽,罪人斯失。諸州有犯十惡者,刺史不須從坐,但令明加察訪科罪,庶肅清奸惡。」伏見省部通例:大德十一年,磁州成安縣田雲童,因毆弟誤傷母死,伊舅耿瑞告縣,達魯花赤太帖木兒推抑不受,劉主簿受而為理。太帖木兒等檢屍受贓,驗作風氣病死。本州島張知州覺舉其事,直申省部。太帖木兒等計贓論罪。田雲童結案待報。張知州辨明惡逆,優加升用,未嘗因罪人以致罪也。書以俟夫觀人風者得焉。
80 △晝夜之分
81 凡告事者,必明注年月,而文案中不得寫去年、今年、前年、今月、當時、此日,已有定例。或問稱日者通晝夜百刻為坐,至於晝夜之分,願聞其略。竊嘗考之《晉書》志曰:晝漏盡為夜,夜漏盡為晝。一日之內,以其夜子正以前屬今日,子正以後屬次日。此晝夜時刻之所由分也。若夫保辜限次,如拳手毆人,例限十日,計累千刻,以定辜限之內外,與夫夜入人家之類。晝夜之分,不可不詳,君子其明辨折獄。
82 △親老無侍犯徒以上罪名
83 勘責重刑犯狀,必通服屬年甲,有無病疾,是豈為身自犯法者設哉。老者八十以上,例存侍丁一名,九十以上二名。今犯徒以上罪名,親老無侍,往往不為申明。疑而質諸友,有笑於列者曰:子之迂也甚矣。事例不同,豈宜並論?然則老幼疾病罰贖通例,非為身自犯法者設乎?抑其子犯罪,親老無侍,可得免乎?予曰:徒罪以上犯狀,首問三代親屬存亡年甲疾病,其故何哉?客雖無以為答,然終莫能聽納其說。檢照至元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平陽路臧彥松因鬬踢死姬進,省部定罪,合行處死。緣臧彥松父年七十六歲,別無兼丁,擬杖五十七下,徵給燒埋銀兩,於至元八年十月二十日奏準斷決。以此參詳,凡犯徒以上罪名,如親老無侍者,擬合比附斷過事例申詳,使養其老。仰副施仁發政,端在檢舉奉行案式服屬年甲,夫豈空言哉!
84 △婦人懷孕死屍
85 檢屍疑難,前人之述備矣。乃若歷試其事之異於載籍者,可不書之以為龜鑑乎?《洗寃錄》驗有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身死,其屍經埋地窖,因地水火風吹死人屍首脹滿骨節縫,故逐出腹內胎孕孩子。予昔任鹽官案牘,至治三年春復驗崇德州石門鄉孕婦沈觀女死屍,當元殯殮入棺,懷胎在腹,眾證明白。後因房親發覺,開棺初檢,則死胎已出在母裩褲中。雖已從實檢復,每思與《洗寃錄》抵捂,未能寤疑。是歲之夏,予又於鹽官檢一孕婦落水屍。初檢所懷胎孕亦在母腹中,復檢之後,親屬領屍未殯,胎亦自出。自二死胎,並未經埋地窖,俱各出離母腹,乃《洗寃錄》議論有所未及者,於是乎書。
86 △病死罪囚
87 《通制》獄官條內,病囚分數,刑部準太醫院據諸路醫學提舉司會集教官,校閱經書,以十分為率,有得病一二分之輕,漸至八九分之重,而至十分方死者;有得病便至十分難治而死者。真心痛,真頭疼,旦發夕死,夕發旦死。又若卒中之證,五臟絕閉,脈道不通,氣不往來,譬如墮溺而死者是也。原夫患病之人,有得之輕而易愈者,有自輕至重而死者,亦有危急之證不及治而死者。特系獄之囚,身被桎梏,心懷憂苦,與常人不同,故得病便至十分者,尤為難治。大抵死於久病痼疾,則形體瘦弱,腹肚低陷,或卒死暴亡,則屍形不類。然病之輕重,自有分數,而死之遲駛, 師去聲,速也。 各有其因,不可以一概論。《條格》詳明,既有所守,當奉行惟謹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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