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種畜登記規則》是為了培育優良種畜,提高種畜遺傳質量,向社會推薦優良種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的規則。
發布令,正文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發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 66 號
《優良種畜登記規則》業經2006年5月30日農業部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五日
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培育優良種畜,提高種畜遺傳質量,向社會推薦優良種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優良種畜,是指個體符合品種標準,綜合鑑定等級為一級以上的種畜。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優良種畜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優良種畜登記管理工作。
全國畜牧總站組織開展全國性優良種畜登記。省級畜牧技術推廣機構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優良種畜登記。
畜牧行業協會配合畜牧技術推廣機構實施優良種畜登記工作。
第四條
飼養《中國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牛、羊、豬、馬、驢、駱駝、鹿、兔、犬等家畜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願申請優良種畜登記,任何機構不得強制。
第五條
申請優良種畜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資格;
(二)畜牧主管部門備案的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
(三)國家和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內的養殖戶;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申請登記的種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雙親已登記的純種;
(二)從國外引進已登記或者註冊的原種;
(三)三代系譜記錄完整的個體;
(四)其他符合優良種畜條件的個體。
第七條
申請優良種畜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畜牧技術推廣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報告和種畜系譜等資料;
(三)種畜照片;
(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第八條
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可以組織現場審驗或者技術檢測。
通過審定的,予以登記公告,並由登記機構發放優良種畜證書;未通過審定的,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優良種畜登記實行一畜一卡,記錄內容包括:
(一)基本情況:場(小區、站、戶)名、品種、類型、個體編號、出生日期、出生地、綜合鑒(評)定等級、登記時間、登記人等基礎信息;
(二)系譜檔案:三代系譜完整,並具有父本母本生產性能或遺傳力評估的完整資料;
(三)外貌特徵:種畜頭部正面及左、右體側照片各一張;
(四)生產性能:按各畜種登記卡的內容進行登記;
(五)優良種畜轉讓、出售、死亡、淘汰等情況。
第十條
優良種畜登記卡由專人負責填寫和管理,登記信息應當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不得隨意塗改。
優良種畜登記卡等書面信息資料,至少保存5年;電子信息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第十一條
登記的優良種畜淘汰、死亡的,畜主應當在30日內向登記機構報告。
登記的優良種畜轉讓、出售的,應當附優良種畜登記卡等相關資料,並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和個人以欺詐、賄賂等手段騙取登記的,撤銷優良種畜登記。
已登記的種畜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註銷優良種畜登記。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造成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