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債能力擔保

償債能力擔保亦稱“履行保證”或“債的擔保”。保證是指保證人向債權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的一種法律行為。我國經濟契約法規定,社會主義組織間的保證,由保證單位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保證人可以擔保全部債務的履行,也可以只擔保部分債務的履行。契約對保證範圍未作明確規定的,應推定為擔保全部債務的履行。

主債務擴大而未徵得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只對原來擔保的部分負責,對擴大部分不負責。保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後,即就其履行的部分取代了主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被保證人(即原債務人)償還。因此,保證至少有3人參加: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他們相互之間都有法律關係,即契約關係。對同一債務的擔保有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時,他們之間的責任是可以按份的,也可以是連帶的,如法律或契約未明確規定的,則推定為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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