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藥品
價格體系具有
一般商品的普遍屬性,同時由於受到不同程度的
政府干預,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分析我國藥品價格內容的時候,首先必須明確區分市場價格和
政府定價。
藥品的價格主要有三種:
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格(企業自主定價)和受政府干預而形成的特定的市場價格,也就是圖中所說的其他價格。
政府定價
,這裡說的是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按照法律規定,有藥品的政府價格權的部門只有物價部門一家,別無分店。當然,大家經常聽到耳里的是“發改委”,這裡簡單介紹一下歷史背景。過去是有
國家物價局的,在
計畫經濟年代作用尤為重要。隨著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一般消費品和服務的價格都從
政府管制過渡到了
市場調節,
物價局的功能越來越小,同時,“
政府干預價格”對於自由經濟的崇拜者來說,是一種帶有原罪的做法,特別是在那個自由經濟風勁吹的年代,任何帶有計畫經濟痕跡的事物都隨時可能被砸爛,扔進歷史的垃圾堆。於是,物價局的命運就這么被注定了。但是,總有那么一部分特殊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是不能由市場來調節的,因此,
國家物價局沒有消亡,而是保留了一部分職能,從一個部級單位被降格為多個司局級單位,併入了
國家部委中巨無霸,NDRC(從機構改革的歷史來看,NDRC像是一個收容所,很多被裁撤的部門,其職能往往都被併入NDRC)。演變至今,已經只剩下價格和價檢兩個司了。而在各地,部分省市的物價局也以相同形式併入了當地的發改委,有的省市仍然保持了
物價局的獨立性(越到基層,物價局的重要性越是高過發改委,道理很簡單,發改委是
巨觀調控部門,物價局是具體價格行為的監管部門,就像對於一個公司來說,研究發展
戰略的部門一個就夠了,而銷售部門卻是要遍地開花)。
藥品定價的
政府干預,是從1996年底開始恢復的,
政府定價藥品的
價格體系也是歷經十年才逐步建立,估計還會一直建立下去。如果有興趣深入研究中國的藥品價格的話,有幾個標誌性的檔案是不能錯過的,一是2000年的政府藥品定價辦法;二是2005年的藥品
政府定價目錄;三是2005年的
藥品差比價規則;四是尚在醞釀或者說難產中的
醫改方案和新的藥品定價辦法(當然,這些應該可以在今年廣東醫藥價格改革試點的舉措中看出端倪,所謂試點多數都是一些想乾的又拿不準的想法,如果沒有大問題的話,試著試著就全國推廣了,比如讓俺們很糾結的藥品招標採購,七年了,抗戰都快勝利了……貌似頂的名頭還是“試點”)。
藥品的“定政府價”有兩種含義,一是對政府制定藥品價格的行為的簡稱,也是一種俗稱;二是一種具體的定價內容,有相應的法律意義,舉例來說,“
硝苯地平片是
政府定價的”和“國家統一收購免費發放的
計畫免疫藥品出廠價是政府定價”,兩個政府定價的意義完全不一樣,前者指的是硝本地平的定價許可權屬於國家,後者指的計免藥品的定價內容是“政府定價”)。
政府制定的藥品價格分成兩種形式:政府定價和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即定了多少,就以多少價格交易,經營者不得擅自浮動,通常只有一些國家財政採購,計畫使用、物質儲備或者免費發放的品種,才會實行政府定價,涉及的品種極少,對醫藥市場總體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不討論了。
政府指導價,定的是一個參考價格,當然所謂參考絕對不是說企業想參考就參考,不想參考就拉倒的。政府指導價是對市場價格的約束性補充,具體形式那就豐富多彩了。比如,
最低限價,經營者的實際交易價格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限度,上浮不限。通常是避免某些基礎性行業競爭過度或者傾銷等
不正當競爭的現象,一下子也想不起來有什麼合適的例子,像國家糧食保護價收購就有類似的意味。在藥品上採用的是最高零售限價的定價形式,只要不超過政府規定的上限,實際交易價格由
市場競爭形成。我國在藥品價格管理的早期,還採用過參考價格的形式,比如國家出一個參考的價格,各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在此基礎上向上或向下浮動5%制定
零售價格的上限。
而從不同定價環節來看,
藥品從出廠到
零售終端,包括出廠價、批發價和零售價。那么政府對於不同環節的價格又是怎么控制的呢?我想,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96年恢復藥品價格管理,到2000年前後,這個時期藥品價格管理基本上處於在河裡摸石頭的階段,幾乎沒有什麼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鑑,所以在藥品價格管理上仍然保留著比較濃重的
計畫經濟氣息。納入
政府定價範圍的藥品,其出廠、批發和零售環節的
最高限價都由政府制定——現在回過頭來看,這種計畫性極強的管理方式未嘗不是件好事,一會兒再說;
二是2000年到2005年左右。我個人認為這個時期是不同經濟學理念碰撞的
激烈期。早期的計畫性管理很容易遭到市場派學者的口誅筆伐(我一直認為,在這個領域所謂專家,主要是學者型專家,只不過是嗓門大了一點而已,可取之處極其有限,很多都是抱著純粹的經濟學原理和個人感情在異想天開,連藥是怎么從藥廠賣到
消費者手上的都不甚了了,就好意思出來充大牌,別以為穿了西裝打了領帶就人模狗樣的……可惜的是,不管那個國家,大家就愛吃這一套。等什麼時候,老子賣藥賣煩了,也找個高校
混日子去)。正因為這樣,這一時期的藥品價格政策始終在重計畫和重市場之間搖擺。以2000年的藥品定價辦法為例,藥品定價方式還是沿用以外的出廠+
銷售利潤+
期間費用+流通差率的模式,關於不同檔次的差率劃分也做了比較細緻的劃分,但是在實際的藥品價格管理上,對出廠價和批發價已經基本鬆手了。政府只制定零售環節的最高限價,其他各個環節,當然也包括零售的實際價格用市場競爭形成。政府在出台調價方案時,為了保持市場平穩過渡,也是以市場實際情況來調整。藥品價格管理從重計畫到重市場的分野,其脈絡漸漸清晰。我認為,這一時期
價格政策的模糊,除了計畫和市場的碰撞之外,另一個觀念上沒有理清的是定價和調價的關係問題,顯然,直到目前,定價和調價都沒有被明確地區分過。事實上,定價主要是針對新藥和獨家壟斷的藥品,正因為沒有競爭以及比較的基礎,所以在定價過程中需要用成本加成、價值修正的方法計算一個出來,而對於大量充分競爭的藥品,呆板的計算方式哪怕再科學也不會適用,而且市場實際價格可能遠遠偏離按定價辦法計算的結果,這恐怕也是定價辦法規定的計算方法邊緣化的原因——不是不想用,而是不好用。這方面其實可以借鑑日本,對於新藥(當然不等於俺們
藥監局封的新藥啦)和壟斷性的藥品首次上市的時候,按照定價辦法核定,上市一段時間候,需要調整價格的,參照市場實際情況按照一定的調價辦法進行核定。當然,雖然在
價格政策存在障礙的時候,
物價局的同志果然沒有在一棵樹上吊死,真是深得儒家“經權結合”的
精髓啊,呵呵~~
三是2005年以後,第二階段存在的兩個問題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決。首先是2005年出台了政府定價目錄,在明確政府的定價範圍的同時,也順手把定價形式給明確了,出廠價和批發價名正言順地交到了經營者的手上。前面我說過,第一階段的管理模式雖然原始但未嘗不是好事。當國家只控制
最高限價的時候,問題來了:一是底價報銷模式的興起,可以說極大地擾亂了藥品市場的流通秩序——不過,這是俺們這一群人吃飯的傢伙,所以就不展開講了,羞愧中~~;二是
劣幣驅逐良幣。很簡單,質量越好成本越高,那么和最高零售價之間的價格越小,經營運作(比如說回扣)的空間越小,而且在招標過程中,這樣的廠家在價格上能讓步的餘地也就越小,容易失標……所以,任何時候談市場經濟的好處時,都別忘了它必須有一個健康的市場體系作為前提。其次,是定價和調價的問題。2006年NDRC全面調整
政府定價藥品價格時,曾兩次召開企業溝通會(我知道的是兩次,可能不止,因為總共7個批次調整方案分四撥進行,理論上說應該會有4次吧。第一次,我們得到了訊息一直傻乎乎地等邀請函,會開完了我們都不知道,第二次,我們大膽直闖會場,才發現原來不需要什麼邀請,想來就自便,只不過來晚了就只能站著了……)。溝通會上,價格司公布了價格調整的辦法和原則,基本上以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調整,而不是按照藥品定價辦法一辦一眼地進行計算,看來定價和調價的區分也正在進入管理者的視野。關於具體的原則和辦法,我在第一篇的日誌里提了,但沒有展開講,前幾天一位網友問起,這兒就順便解釋一下。所謂的“以出廠價、批進價、批銷價、中標價和中標零售價為
基礎”之類的,所說的各環節價格都是市場實際發生的平均的價格。
出廠價:不用解釋了吧?當然這裡涉及到底價報銷的問題。同個品種,如果不是底價包銷的,那么出廠價本身包含了
期間費用等等(主要是正常的
經營成本和灰色部分),採用底價報銷的,生產企業只做製造環節,出廠價只含加工製造成本,主要是為了迴避風險。兩種不同經營模式下的出廠價差異懸殊。
批進價和批銷價:是批發價的兩個方面。批發,是可以由多道環節組成的,產品出廠以後和賣到消費者之前的每一道價格都是批發價,顯然不同層級之間的批發價是不能簡單地算術平均的。這裡批進價指的應該是一級經銷商從廠家拿貨的價格,貌似和出廠價一樣嘛,估計主要是起一個相互印證的作用,分別通過生產廠家和一級經銷商收集同一環節的價格,可以保證數據的相對合理。批銷價指的應該是末級經銷商賣給
零售終端的價格。就目前的藥品市場格局而言,採用的數據主要應該是經銷商供給醫院的價格,貌似等同於產品的中標價格。同時收集中標和批銷兩個價格,除了相互印證之外,我想,主要是
藥品中標候,醫院採購還存在一個二次談價的問題,所以實際的批銷價和中標價還是有差異的。
中標價:藥品必須經過招標才能進入醫院,中標企業的投標價就是中標價,理論上就是醫療機構的採購價格。
中標零售價:顧名思義就是藥品中標,並且
醫院採購以後賣給患者的價格。過去,由於政府限價只有最高零售價的限制,醫療機構採購藥品時,拚命壓低中標價,中標以後又頂著政府限價賣,中間的差價都是醫院吃進了。去年6月,NDRC等八部委要求醫療機構藥品
進銷差率不得超過15%,因此,中標零售價實際就相當於醫療機構購進價格(理論上就是中標價)的1.15倍,如果超過了相應的政府限價,就以政府限價為準。
OK,以上就是通過不同環節採集的價格數據,都是平均值,至於說這些數據是怎么弄來的,那就要看他們的手腕了。反正國內大的醫藥集團、連鎖藥店就那么幾家,請他們過來喝杯咖啡還是請得起的。
這些價格數據雖然針對的是不同環節,但都可以根據定價辦法關於
期間費用率、利潤率、
流通差價率等的規定,計算到一個理論的零售價。調整的辦法,就是比較各環節計算的理論價高低,選出一個最低值。再拿這個價格和原有的
政府定價去比,中間的差值部分就是理論上可以被降掉的部分,但他們下手沒這么狠,一般就扣掉75%就OK了,總要給大家一口飯吃的嘛。另外,對於不同治療領域的藥品,還劃了不同水平的底價藥標準,比如說
血液製品每日費用低於1元的(具體數字忘了,隨口說的),就維持原來的定價,哪怕市場價格很低……大致就是這樣。
總得來說,目前的政府定價,主要是
政府指導價,是一種抽象的價格或者說是價格規範的標準,無論是政府定價品種還是
市場調節品種,其實際的交易價格都是經營者自主確定的。
關於政府定價,還有幾個
概念:臨時最高零售限價和備案價,這裡也簡單做個補充。
所謂臨時價,自然是相對於正式價而言的。通常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出的都是正式價格,以下幾種情況例外:
一是可預期的市場變化較大,價格可能在近期調整的。國家定的正式價一般都會穩定較長一段時間,不是說不能改,但老是朝令夕改的總是很不體面的嘛,但要真碰上什麼特殊的情況(比如說8因子這樣的),總不能活人讓尿憋死吧,所以就會在出價的時候,標示為臨時價格,為隨時可能出現的調整留個活口,但所謂臨時也是沒有限度的,可能就一直這么臨時下去了。
二是差
比價規則不能適用的情形。差比價規則可以說是我國藥品價格管理的一大創舉了,2005年頒布實施,國內外的所謂
藥物經濟學研究還光打雷不下雨的時候,政府已經一腳踩進水裡了。所謂差比價,就是規定同一藥品不同形式、劑型、性狀、規格、包裝數量……之間的比價和差價量化關係,有一整套計算公式。在調價時,實際上確定的是代表品的價格,代表品儘可能選擇臨床常用價格合理的品規,它的價格講作為同一藥品不同品規價格的計算基礎,不管劑型含量數量怎么變,只要差
比價規則規定了的,都必須按照差比價來計算,可以說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藥品改頭換面的現象。但是,條條規則有例外,差比價規則同樣存在一些解決不了的特殊情況,這個時候,特殊的品規就會以臨時價的形式,單獨公布價格。
三是國家暫時不定的品種。這裡也有兩種情況,一個是國家在出台價格方案時,可能會有遺漏或者市場上新增的劑型規格,沒有公布價格的,這些品規如果在差比價規定的範圍之內的,各省直接按差比價規則增補了,如果差比價沒有明確規定的,就需要各省臨時制定價格。由於價格許可權還是屬於國家的,各省出的也就只能是臨時價。另一個是國內首次上市的品種,也是先由各地定臨時價。
下面是
市場調節價,基本上和政府沒啥關係,自己定去,這也是醫藥市場混亂的一個重要方面。關於市場調節價,有兩點是受限制的,一是醫院的
進銷差率15%,另一個就是進醫院必須經過招標。
最後,其他價格,主要是招標價格和醫保報銷價格。之所以把它單獨劃出來,是因為這部分價格屬於市場實際交易價格的範疇,但受
政府干預的影響較大。
先挑簡單的說起,醫保價格。實際上,醫保部門並不制定所謂的醫保報銷價格,而是以政府定價為基礎規定一個報銷比例,兩者的乘積實際上就相當與報銷價格。個人認為,除了用藥結構以外,真正對解決看病貴問題有直接影響的是報銷價格高低。
另一個就是中標價。招標已經越來越成為醫藥人心中的痛,不是說招標這種方式不好,那是屁股決定腦袋了。而是在7年的各自為戰里,現行的招標模式已經異化了,只有政治意義,沒有實際意義。業內戲稱招標是“違反招標法的招標,違反契約法的契約”,其中深意,各位自己體會吧~~招標價格從理論上說,是醫療機構作為採購方提出的收購價格,願者成交。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各地招標辦熱衷於降價的轟動效應和政績作用,硬性要求企業必須低於多少扣率才能投標,每輪中標價不得高於上一輪(這種餿主意誰想出來的?真想好好地問候一下他母親,NND,CPI都年年漲呢!一點腦子都沒有),這樣的規定,屬於政府部門行政限價,而且是非法的——當然啦,非法又如何,有那個企業敢得罪招標辦的?政府降價,降的只是皮毛,得罪了招標辦,意味著一整個地方市場徹底淪陷,傷的是筋骨、是命~~
本文主要是應一些朋友的要求,儘可能地對中國醫藥
價格體系進行梳理,醫保和招標問題有機會再專門寫寫。不管如何,我覺得價格
始終只是醫藥市場的表面現象,中國醫藥產業的問題還是在體系本身。不在墮落中反彈,就在墮落中滅亡。中國醫藥產業目前是
ST股,資產重組中,將來是東山再起還是就此淪為
垃圾股,也許,在你我有生之年都看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