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法則

價值法則是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主要內容和客觀要求是: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按價值量進行交換。同種商品,不同生產者耗費的個別勞動時間不同,從而商品的個別價值也不同,但他們只能按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決定的價值與其他商品相交換。個別價值低於社會價值者能獲得額外收益,在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反之,就虧損,處於不利地位。貨幣出現後,商品價值以貨幣形式表現,稱為價格,等價交換也就是要求價格符合價值。但只有在商品供求一致的條件下,商品價格才能與價值相等。

由於供求經常不一致,價格就會高於或低於價值。儘管價格經常波動,但總是以價值為基礎,圍繞價值上下波動,如從較長時期和全社會來看,價格高於或低於價值會互相抵消。總的說,商品價格和價值仍然相等。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是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形式。價值規律在市場經濟中的基本作用是:(1)調節社會勞動在各生產部門間的分配,從而調節生產和流通;(2)刺激商品生產者改進技術和提高勞動生產率;(3)在封建社會末期,促使小商品生產者向兩極分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價值規律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調節和推動作用。人們可以在全社會範圍內自覺運用價值規律,在政府的巨觀調控下,以市場作為社會勞動調節的基本手段,以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社會總供給的平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推動技術進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使國民經濟穩定協調地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通過市場對調節教育的供求、教育結構的變動、教育的發展有一定的影響。尤其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職業技術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有較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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