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道

僧道

“僧”是梵語“僧伽”的簡稱,意譯為“和合眾”, 即指信奉佛陀教義,修行佛陀教法的出家人。僧道即侶和道士,主要是為施主起課、抽籤,進行命理推測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僧道
  • 意思:和尚、道士
  • :梵語“僧伽”的簡稱
  • 僧道:僧侶和道士
簡介,明朝僧道管理制度,

簡介

即和尚、道士。他們當中有的深諳術數,精通命理,但也有相當一部分不過是“半瓶”水平,其主要目的只是為施主起課、抽籤,略表菩薩心腸而已。精通命學的“僧道”大師,唐代有僧一行,著名的《大衍曆》說是他發明的,上自天文地理,下至人事俗情,可以說沒有他不曉得的。宋代則有僧贊寧、僧化成、僧道洪等。北宋中期的許多重要人物,僧化成都為他們看過三命。如《東軒筆錄》記載,熙寧八年呂惠卿為參知政事時,權傾天下,但僧化成則算定“其黜免可立而待也”。蔡元長兄弟二人赴省試時,也曾上門求化成推命,“時問命者盈門,彌日方得前”。《退齋筆錄》也說,元豐中王安石乞罷機政,神宗拖了兩個月尚未批准,於是他又去找化成。化成說:“三十年前與相公看命,今仕致宰相,更復何問?”

明朝僧道管理制度

簡介 因僧、道為不事生產者,故歷代皆欲廢之。然自漢唐以來,通於民俗,難以盡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明洪武五年,令給僧道度牒。十五年,始置僧錄司、道錄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縣有僧綱道紀等司,分掌其事,俱選精通經典,戒行端潔者為之。神樂觀掌樂舞,以備大祀天地、神祇及宗廟、社稷之祭,隸太常寺,與道錄司無統屬。 僧凡三等 曰禪,曰講,曰教。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設官不給俸,隸禮部。二十四年,清理釋、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給牒。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者一所,並居之。凡僧道,府不得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試給牒,不通經典者黜之。其後,釋氏有法王、佛子、大國師等封號,道士有大真人、高士,高士等封號,賜銀印蟒玉,加太常卿、禮部尚書及宮保銜,至有封伯爵者,皆一時寵幸,非制也。 僧道禁例 洪武二十年令,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為僧。
洪武二十四年令,佛經翻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亦不許拜奏青詞。各遵頒降科儀。民有效瑜珈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錄者,皆治以重罪]
[ 洪武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觀,凡歸併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領。余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及交搆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不許。毋得私刱庵堂。若遊方問道,必自備路費,毋索取於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驗實,不同者拏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許諸人驅逐,相容隱者罪之。願還俗者,聽。亦不許收民間兒童為僧,違者並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準,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永樂六年令,軍民子弟僮奴自削髮為僧者,並其父兄送京師,發五台山做工。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及盧龍牧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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