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資企業亦稱“華僑企業”。在我國境內註冊登記的,由海外華僑(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內) 資本投資興辦的獨立經營或者同國內企業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根據《國務院關於華僑投資優惠的暫行規定》,華僑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外投資興辦企業,除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外,可以享受許多優惠,例如,華僑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三年免徵所得稅,從第四年起,四年減半徵收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其所得稅稅率按我國現行稅法稅率減征20%,華僑投資興辦國家急需的、缺門短線項目,以及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工業,開發性的項目和在邊遠地區興辦企業,免減稅期滿後的年度,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以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華僑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稅後利潤,按我國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匯出境外時,免徵所得稅;華僑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如繼續在國內再投資,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查批准,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50%;華僑投資的企業,經企業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對固定資產實行快速折舊等等。華僑在經濟特區投資興辦企業,按經濟特區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可享受上述優惠的某些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僑資企業
- 背景:“僑資企業”是經國家有關部
- 發展:改革開放以來,僑資企業數量
- 外商投資企業:占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