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訴法

【傾訴法】間接抒情之一。向文中人物或事物,也是向讀者傾吐作者難以抑制的強烈情感。此種抒情法總是伴著第二人稱敘述方式,將“你”作為傾訴的對象,而這“你”往往是與作者有千絲萬縷感情牽連的,是作者所熱愛、所懷念的人或物,作者的這種熱愛、懷念感又往往長期積累縈繞在心頭,遇到某種特定的環境佃景狀,在某些事物的催化下,難以抑制、傾訴而出。這種傾訴,有淒婉的、也有熱烈的,其共同特點都必須伴隨著對那些動情的令人懷念的感人細節的敘述,所以顯得格外蘊藉深細而富有魅力。如朱自清名篇《給亡婦》;“你記得第一年我在北京,你在家裡,家裡來信說你待不住,常回娘家去。我動氣了,馬上寫信責備你。你教人寫了一封覆信,說家裡有事,不能不回去。這是你第一次也可以說第末次的抗議,我從此就沒給你寫信。暑假時帶了一肚子主意回去,但見了面,看你一臉笑,也就拉倒了。打這時候起,你漸漸從你父親的懷裡跑到我這兒,你換了金鐲子幫助我的學費,叫我以後還你;但直到你死,我沒有還你。你在我家受了許多氣,又因為我家的緣故受你家裡的氣,你都忍著。這全為的是我,我知道。那回找從家鄉一個中學半途辭職出走。家裡人諷你也走。那裡走!只得硬著頭皮往你家去。那時候你家像個冰窖子,你卻在窖里足足住了三個月。”例中透過夫婦關係中的小矛盾、和解、患難與共等等細節的敘述,傾訴了作者心中的無限酸楚和難言的哀痛。運用此法應注意感情必須真摯、深厚、內容豐富,多一些感人的細節,少一些表面化的抒情詞語。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