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與損害賠償法律適用全書(第6版)

傷殘鑑定與損害賠償法律適用全書(第6版)

《傷殘鑑定與損害賠償法律適用全書(第6版)》是2016年7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

基本介紹

  • 書名:傷殘鑑定與損害賠償法律適用全書(第6版)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7月
  • 頁數:364 頁
  • 定價:50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73934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時常發生,隨著社會的發展,侵權糾紛的種類及表現形式也在不斷變化,我國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了《侵權責任法》,作為一部保護民事權益的法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我國法律中*一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此外,《侵權責任法》還對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污染環境造成損害,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以及車主與駕駛人不一致時交通肇事責任的承擔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一般人身損害的傷殘鑑定,2014年1月1日,《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正式頒布實施。該標準經過長期實踐,幾經論證最終出台,逐漸解決長期以來因鑑定標準不統一、不完善帶來的一系列定案不準的問題。對於受害人因人身損害而受到的誤工損失,公安部發布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為主要糾紛處理依據。2016年4月1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聯合發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公告,《分級》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統一適用《分級》。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所屬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威出版機構。

圖書目錄

一、綜合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12.26)編者按:中法律檔案後的日期為該檔案首次公布的日期,如果法律檔案有修正或者修訂的,則同時標記最後一次修正或者修訂的日期。
【含以下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答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合夥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肖涵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學等賠償一案的復函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保六安市分公司與李福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請示的復函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
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覆 /
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從事高空高壓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適用民法通則還是電力法的復函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桂英訴孫桂清雞啄眼賠償一案的函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1982.12.4)
(2004.3.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4.12)
(2009.8.27)
【含以下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性公司開辦的企業倒閉後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夥型聯營體和個人合夥對外債務糾紛案件應否一併確定合夥內部各方的債務份額的復函 /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聯營一方投資不參加經營既約定收回本息又收取固定利潤的契約如何定性問題的復函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扣款侵權問題的復函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刊登侵害他人名譽權小說的出版單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後還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
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運人就海上貨物運輸向託運人、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的批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1979.7.1)
(2015.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4.9)
(2012.8.31)
【含以下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定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購銷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但部分貨物沒有在約定的交貨地點交付,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復函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契約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請示一案的復函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商檢局檢驗出口的商品被退回應否將商檢局列為經濟契約質量糾紛案件當事人問題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1979.7.1)(2012.3.14)
司法解釋及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2010.6.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12.21)(2008.12.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8.2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2008.12.11)二、一般侵權與賠償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節錄)(2013.4.25)
司法解釋及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12.26)
【含以下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3.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8.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8.31)
?典型案例?本中文書範本、典型案例部分的文本均以電子版形式免費贈送。
1.楊文偉訴寶二十冶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朱永勝訴世平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三、事故侵權與賠償
(一)工傷事故侵權與賠償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節錄)
(2007.6.29)(2012.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10.27)(2011.12.31)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2003.4.27)(2010.12.20)
部門規章及檔案工傷認定辦法(2010.12.31)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
(2003.9.23)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994.12.1)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2010.12.31)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2013.2.19)
職業病分類和(2013.12.13)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2014.2.2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12.2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6.1)
【含以下檔案】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 /
?典型案例?
羅倩訴奧士達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二)交通事故侵權與賠償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10.28)(2011.4.22)
【含以下檔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車行道邊緣線有關問題的答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節錄)(1990.9.7)
(2015.4.2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節錄)(1992.11.7)
【含以下檔案】
關於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節錄)
(1995.10.30)(2015.4.24)
行政法規及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4.30)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006.3.21)(2016.2.6)
【含以下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保六安市分公司與李福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請示的復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1993.12.17)
部門規章及檔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節錄)
(2008.8.17)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
(2006.2.28)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節錄)(2007.7.11)(2012.11.9)
司法解釋及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3.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10.27)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的通知(1995.8.18)
?典型案例?
1.田繼華訴劉盛部、劉昌練、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江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江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2.葛宇斐訴沈丘縣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三)醫療損害侵權與賠償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節錄)
(1998.6.26)(2009.8.27)
行政法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4.4)
【含以下檔案】
衛生部關於對浙江省衛生廳在執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過程中有關問題的批覆 /
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問題的批覆 /
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期限的批覆 /
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覆 /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條有關問題的函》的答覆 /
●部門規章
處方管理辦法(2007.2.14)
?典型案例?
趙利民等訴邵東縣人民醫院等醫療損害賠償案
(四)學生傷害事故侵權與賠償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節錄)
(1991.9.4)(2012.10.26)
●部門規章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8.21)
(2010.12.13)
?典型案例?
1.李建青、宋寶寧訴青海湟川中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吳凱訴朱超、曙光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五)觸電事故侵權與賠償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節錄)
(1995.12.28)(2015.4.24)
●案例裁判要旨
四、特殊侵權與賠償
(一)專家侵權與賠償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節錄)
(1993.10.31)(2014.8.31)
司法解釋及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7.6.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2002.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1.15)
(二)產品侵權與賠償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節錄)
(1993.2.22)(2009.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10.31)(2013.10.25)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節錄)
(2006.4.29)
部門規章及檔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的通知(2004.3.12)
(三)環境侵權與賠償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節錄)
(1989.12.26)(2014.4.2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節錄)
(1982.8.23)(2013.12.28)
●案例裁判要旨
五、國家賠償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994.5.12)(2012.10.26)
行政法規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2011.1.17)
司法解釋及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1.2.2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11.4.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2011.3.17)
六、傷殘鑑定及標準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2.28)
(2015.4.24)
部門規章及檔案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2013.8.30)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2016.3.2)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7.31)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2002.7.31)
司法解釋及檔案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
(2001.11.16)
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
(2002.3.27)
人民檢察院鑑定規則(試行)(2006.11.30)
?相關標準?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
(GA/T 521-2004)(2004.11.19)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2014.9.3)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 18667-2002)(2002.3.11)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贈送電子版
(2016.4.18)前言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五章產品責任
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事權益的範圍】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的請求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關聯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答覆》(2004年11月11日法研〔2004〕179號),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眾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鬥毆犯罪的行為人。對於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的優先適用】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其他法律規定的優先適用】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過錯責任與推定過錯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無過錯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條文解讀共同侵權,是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一是主體的複數性。二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層含義:其一,共同故意。其二,共同過失。“共同過失”主要是數個行為人共同從事某種行為,基於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損害。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相結合。三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四是受害人具有損害。【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條文解讀教唆行為,是指對他人進行開導、說服,或通過刺激、利誘、慫恿等方法使該他人從事侵權行為。教唆行為只能以積極的作為方式作出,消極的不作為不能成立教唆行為,教唆行為可以通過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加以表達,可以公開進行也可以秘密進行,可以當面教唆也可以通過別人傳信的方式間接教唆。【教唆、幫助他人侵權的責任方式】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條文解讀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的危險行為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某種危險,但對於實際造成的損害又無法查明是危險行為中的何人所為,法律為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數個行為人視為侵權行為人。對於共同危險行為的免責事由,只有在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形下,其他行為人才可以免除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多人分別侵權的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多人分別侵權的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被侵權人對連帶責任的主張形式】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連帶責任內部責任分擔】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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