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發生

債的發生

債的發生均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原因,這些能夠引起債的關係產生的各種法律事實被稱之為債的發生原因。債可以基於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發生,也可以基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發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的發生
  • 屬性:法律事實
  • 對應:契約
  • 對象: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發生原因,發生標準,

發生原因

1、契約
契約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
契約依法成立並生效後即在當事人之間依據契約的約定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契約是債的發生根據。基於契約所產生的債,稱為契約之債。契約是債的最主要發生原因,在債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基於某種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於他方當事人的對價請求。因此,單方允諾能夠引起債的發生。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的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契約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它由非法行為引起,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契約之債一樣,都是因合法行為而發生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契約之債為意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為法定之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並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應將所獲利益返還於受損失的一方,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即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同屬法定之債,其特點在於,它既不是像契約之債那樣基於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權行為之債那樣因不法行為而發生,像無因管理之債那樣因合法的事實行為而發生,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不當變動的法律事實(事件)而發生。
6、締約過失
締約上的過失,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契約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致使他方當事人受到損害的情況,締約過失責任產生後,有過失的一方負有向受害的一方賠償的義務,受害的一方享有請求過失的一方賠償的權利,形成債的關係。
7、其他原因
除上述發生原因外,債的關係還可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因締約過失,會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拾得遺失物,會在拾得人與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實施救助行為,會在因此而受損的救助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係。

發生標準

可分之債,指分割後不改變標的物整體性質之債。因此可以部分履行。不可分之債,指在不改變標的物整體性質的情況下,不能進行分割的債。在所有這些要式口約中,一些允許部分履行,如:訂約給付10枚金幣,而另一些則不允許部分履行,就像我們就步行權、駕車通行權、騎馬通行權訂立要式口約時那樣。因為,上述權利按照它們的性質不能進行分割。
通常以“給”為標的之債是可分之債。以“做”為標的之債是不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通常包括:性質不可分與意思不可分之債。意思不可分可對性質上可分的給付進行約定,要求當事人不得分別給付。不可分之債也可以變為可分之債,原因當事人之意思為不可分給付,後經合意為可分給付。又如可歸於債務之事由發生給付不能而變為損害賠償債務時,則成為可分之債。
法國民法典》將給付一般分為三種類型:給付權利、作為和不作為。所以研究給付的可分與否實際上就是研究這三種給付方式可分與否:
第一,當給付為轉移權利時,通常是可分的,也就是可以稱為可分之債,因為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權利是可以分割的。如所有權、用益權、擔保物權等是按份構成的,是可分割的,但是這種可分性是法律上的和觀念上的可分性,也就是權利的可分性。當然也存在地役權、智慧財產權等不可分的權利,即給付如果是轉移地役權,通行權等,則會形成不可分之債。對於那些共同共有的,將在下文論述。
第二,如果給付的內容是作為時,是否可分可以依照該行為的價值效果來決定可不可分,如果將該行為進行分割後,其各部分的作用之和不再等於該行為的整體作用,或不能符合債之本旨,我們就可以認定該行為是不可分的。相反,如果僅僅是各個簡單行為的簡單聚合,則可以認定該行為是可分的,例如給付是服務行為,則一般認定該行為是不可分的,如相聲演出、老師授課、明星演出等,或是不可分勞作。
第三,當給付是不作為時,給付一般是不可分的,形成不可分之債,但是也有例外情況。例如無意思聯絡的數人過失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實際的損害結果能夠理清責任分擔的份額,那么此種不作為的給付就形成了可分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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