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體系科學、問題全面、回答詳盡,從生活中的常見問題出發,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結合最新的法律法規傾情打造,為讀者維護合法權益、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切實的指導和幫助。 1.科學合理,系統全面 本書以日常生活領域涉及的法律問題劃分單書,包括買房租房、戀愛婚姻、撫養繼承、勞動就業、交通事故、工傷保險、醫療美容、五險一金、產品質量、智慧財產權、物業管理、農村生活等,分類明確,便於作者快速找到自己需要解決的問題。 本書收錄常見、多發問題,附有相關基本知識、名詞解釋、生活常識解答,全面涵蓋日常生活法律常識。 2.以案說法,生動直觀 問題解答配以典型案例和生活實例,闡述分析深入淺出生動直觀,易於理解。 3.直擊問題,簡潔權威 回答直擊問題要害,用淺顯易懂的語言說明法律適用的關鍵點,直接援引法條內容,簡潔權威。·關於房屋徵收的範圍與期限有哪些規定?·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怎么辦?·簽訂徵收補償協定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房屋徵收補償的標準如何確定?·被徵收人搬遷時產生的搬遷費由誰負責?·通過斷水、斷電等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是否合法?·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的程式是怎樣的?·家裡人口越多獲得的補償款就越多嗎?·為騙取更多的拆遷補償款而“假離婚”有效嗎?……
基本介紹
- 書名:債務追償不可不知160問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268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作者:法律出版社專業出版委員會
- 出版日期:2014年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1185785X, 9787511857859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生活常識,多發問題,解析詳細,熟知你的權利!
以案說法,生動直觀,彩色印刷,保護你的權利!
以案說法,生動直觀,彩色印刷,保護你的權利!
圖書目錄
第一章預防篇:未雨綢繆,防範風險
第一節認知司法訴訟中的法律風險
民法上的“時間”有哪些意義?
權利長期不行使會“過期”嗎?
如何理解除斥期間?
如何理解時效制度?
自然人債務人死亡、法人和其他組織債務人消滅後,還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嗎?
朋友問基於信任達成的口頭協定受法律保護嗎?
第二節了解進入訴訟程式前的防範措施
如果債務人採取“拖延戰術”,怎樣才能保證債務“不過期”?
如果的確遇到困難情況,無法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有效行使債權怎么辦?
越過訴訟時效後當事人達成還款協定還受法律保護嗎?
當交易相對方可能不具備履約能力時,停止履行自己一方的義務違法嗎?
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應該注意什麼?
不確信交易相對方的履約能力,但又不願錯失交易機會時,皮採用怎樣的措施保障債務的履行?
我國法定的債權擔保方式有哪些?
保證人如何擔保債權實現?
如何運用抵押擔保實現債權?
如何運用質押擔保實現債權?
如何運用留置權實現債權?
契約中的“定金條款”有什麼作用,能保證債權的實現嗎?
契約中預付的“訂金”有擔保債權實現的效果嗎?
如何有效訂立定金契約?
什麼是違約金?違約金能對債權提供擔保嗎?
契約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當一方違約時,守約方可以要求同時適用違約金和定金條款嗎?
同一債權上設有雙重擔保時,應當怎樣實現擔保債權?
同一債權關係中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時,擔保實現債權的規則是什麼?
同一債的關係中既有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保證,擔保實現債權的規則是什麼?
債權轉讓後,第蘭人對原債權提供的保證還有效嗎?
債務承擔後,第三人提供的保證責任是否仍對受讓人有效?
捏保債務承擔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定變更主契約內容的,保證人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什麼是保證期間?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起訴保證人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嗎?
獲得保證擔保的債權人應當怎樣主張權利,來確保保證人日後承擔保證責任?
獲得保證擔保的債權人應當怎樣實現保證權利?
獲得物的擔保的擔保權人應當在什麼期間行使擔保權?
沒有簽訂擔保契約,債權人還能採取什麼方式來保護債權?
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向第蘭人的債權時,應如何實施債的保全措施?
債權人發現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時,應當怎樣實施債的傈全措施?
如何增大訴訟的勝算?
如何適用訴前證據保全?
如何適用訴前財產保全?
債的保全與訴訟法上的保全是一國事嗎?
債權人無理拒絕受領債務人履行的債務時,債務人怎樣防止自己陷入”被動不履行”的狀態?
第三節學會保留社會交往中“潛在”的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材料具有哪些形式?
法律對合法有效的證據有哪些要求?
如何確定訴訟方的證明責任?
怎樣證明案件尚在訴訟時效內?
如何證明契約已經成立?
如何證明契約已經生效?
如何證明契約內容?
如何在訴訟過程中證明自已所承受的損失?——財產權受損的證明
如何在訴訟過程中證明自己所承受的損失?——人身權受損的證明
第二章訴訟篇:正確啟動司法程式,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第一節如何正確提起起或參與訴訟
發生法律糾紛,當事人應當找哪級法院
發生法律糾紛,確定級別管轄後當事人應當找哪個法院?
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是否所有法院都必須依被告所在地確定?什麼是特殊地域管轄?
因契約糾紛應當向哪裡的法院進行起訴?
什麼事專屬管轄?
訂立裝修契約約定由裝修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含理嗎?
認為原告起訴法院不具有管轄杈時,當事人應當採取什麼措施?
不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會造成怎樣的法律後果?
級別高的法院更具有公正性嗎?
法官與審理案件存在利害關係,訴訟當事人擔心其裁判不公時該怎么辦?
審判人員發現與審理的案件存在利害關係應當怎樣做?
法庭審理結束後當事人收到判決前發現審判人員存在應當迴避情形是否還能提出迴避申請?
律師在訴訟過程中能發揮怎樣的作用?
如果認為別人之間已經發生的訴訟及自己的利益,應當怎么辦?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他人之間涉及自身利益的訴訟已作出最終判決,第三人如侮維護自身權益?
第三人撤銷之訴如何套用?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如何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利益?——法定代理人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如何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利益?——訴訟代理人
如何確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若原告遭突髮狀況無法趕至庭審現場,應採取何種措施確保訴訟的繼續進行?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審理有影響嗎?
第二節如何充分準備,面對庭審對抗
證人要求當事人承擔誤工費、交通費、餐補等費用時,舉證方應當怎么辦?
離婚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時,法庭能幫助保守秘密嗎?
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出現“惡人先告狀”的情況怎么辦?——訴訟答辯
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出現“惡人先告狀”的情況怎么辦?——反訴
物業糾紛中,訴訟代表能代表全小區居民與物業公司進行和解嗎?
鑑定意見具有權威性嗎?當事人對鑑定意見產生懷疑該怎么辦?
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行為有什麼法律意義?
向被告送達判決時,被告拒絕接受,判決仍能對其產生效力嗎?
郵寄送達與電子郵件送達的效果一樣嗎?
被告為逃避債務,長期不回住處居住,判決何時對其發生效力?
法院立案後,被告表示想和原告協商解決,原告應該怎么辦?
進入訴訟階段後,若原、被告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和解協定,並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有何區別?
必須通過起訴才能實現抵押物權嗎?
二審期間,抗訴人發現在一審時遺漏訴訟請求,可以在二審時一併提出嗎?
第三節如何在訴訟中採取措施,防止被告消滅證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對一些容易消失、難以保管的證據,應該採取何種措施予以固定?——證據保全
對一些容易消失、難以保管的證據,應該採取何種措施予以固定?——公證
司法實踐中,我們可採取幾種方式固定證據?
無法取得某些內部資料作為證據時應該怎么辦?
原告起訴後擔心被告轉移財產,可採取什麼措施維護自身利益?
原告對被告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後發現財產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此時原告的利益可在何種程度上受到保護?
原告對被告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後發現財產存在其他擔保權利,此時原告的利益可在何種程度上受到保護?
原告得知被告將從其所屬村委會分得部分拆遷補償款時可採取何種措施防治其隱匿財產逃避債務?
原告發現被告隨意進出已被查封的房屋,並不斷搬出已查封的家具進行變賣時,能取何種方式進行制止?
春節前夕,為回家過年—原告能否要求被告先行給付勞動報酬?
原告發現被告為逃避債務而提起虛假離婚訴訟以轉移財產時該怎么辦?
第四節如何理解法院判決書的效力
生效判決對當事人具有怎樣的效力?
一審結束後,當事人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判決內容申請執行?
一審結束後,當事人對判決內容不滿意,可以採取什麼措施?——抗訴
一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對判決內容不滿意,可以採取什麼措施?——再審
當事人能否依照二審中達成的和解協定內容申請強制執行?
……
第三章執行篇:把握執行程式,實現最終利益
第四章實踐篇:掌握手續流程,做自己的法律顧問
附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節認知司法訴訟中的法律風險
民法上的“時間”有哪些意義?
權利長期不行使會“過期”嗎?
如何理解除斥期間?
如何理解時效制度?
自然人債務人死亡、法人和其他組織債務人消滅後,還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嗎?
朋友問基於信任達成的口頭協定受法律保護嗎?
第二節了解進入訴訟程式前的防範措施
如果債務人採取“拖延戰術”,怎樣才能保證債務“不過期”?
如果的確遇到困難情況,無法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有效行使債權怎么辦?
越過訴訟時效後當事人達成還款協定還受法律保護嗎?
當交易相對方可能不具備履約能力時,停止履行自己一方的義務違法嗎?
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應該注意什麼?
不確信交易相對方的履約能力,但又不願錯失交易機會時,皮採用怎樣的措施保障債務的履行?
我國法定的債權擔保方式有哪些?
保證人如何擔保債權實現?
如何運用抵押擔保實現債權?
如何運用質押擔保實現債權?
如何運用留置權實現債權?
契約中的“定金條款”有什麼作用,能保證債權的實現嗎?
契約中預付的“訂金”有擔保債權實現的效果嗎?
如何有效訂立定金契約?
什麼是違約金?違約金能對債權提供擔保嗎?
契約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當一方違約時,守約方可以要求同時適用違約金和定金條款嗎?
同一債權上設有雙重擔保時,應當怎樣實現擔保債權?
同一債權關係中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時,擔保實現債權的規則是什麼?
同一債的關係中既有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保證,擔保實現債權的規則是什麼?
債權轉讓後,第蘭人對原債權提供的保證還有效嗎?
債務承擔後,第三人提供的保證責任是否仍對受讓人有效?
捏保債務承擔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定變更主契約內容的,保證人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什麼是保證期間?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起訴保證人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嗎?
獲得保證擔保的債權人應當怎樣主張權利,來確保保證人日後承擔保證責任?
獲得保證擔保的債權人應當怎樣實現保證權利?
獲得物的擔保的擔保權人應當在什麼期間行使擔保權?
沒有簽訂擔保契約,債權人還能採取什麼方式來保護債權?
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向第蘭人的債權時,應如何實施債的保全措施?
債權人發現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時,應當怎樣實施債的傈全措施?
如何增大訴訟的勝算?
如何適用訴前證據保全?
如何適用訴前財產保全?
債的保全與訴訟法上的保全是一國事嗎?
債權人無理拒絕受領債務人履行的債務時,債務人怎樣防止自己陷入”被動不履行”的狀態?
第三節學會保留社會交往中“潛在”的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材料具有哪些形式?
法律對合法有效的證據有哪些要求?
如何確定訴訟方的證明責任?
怎樣證明案件尚在訴訟時效內?
如何證明契約已經成立?
如何證明契約已經生效?
如何證明契約內容?
如何在訴訟過程中證明自已所承受的損失?——財產權受損的證明
如何在訴訟過程中證明自己所承受的損失?——人身權受損的證明
第二章訴訟篇:正確啟動司法程式,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第一節如何正確提起起或參與訴訟
發生法律糾紛,當事人應當找哪級法院
發生法律糾紛,確定級別管轄後當事人應當找哪個法院?
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是否所有法院都必須依被告所在地確定?什麼是特殊地域管轄?
因契約糾紛應當向哪裡的法院進行起訴?
什麼事專屬管轄?
訂立裝修契約約定由裝修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含理嗎?
認為原告起訴法院不具有管轄杈時,當事人應當採取什麼措施?
不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會造成怎樣的法律後果?
級別高的法院更具有公正性嗎?
法官與審理案件存在利害關係,訴訟當事人擔心其裁判不公時該怎么辦?
審判人員發現與審理的案件存在利害關係應當怎樣做?
法庭審理結束後當事人收到判決前發現審判人員存在應當迴避情形是否還能提出迴避申請?
律師在訴訟過程中能發揮怎樣的作用?
如果認為別人之間已經發生的訴訟及自己的利益,應當怎么辦?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他人之間涉及自身利益的訴訟已作出最終判決,第三人如侮維護自身權益?
第三人撤銷之訴如何套用?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如何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利益?——法定代理人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如何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利益?——訴訟代理人
如何確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若原告遭突髮狀況無法趕至庭審現場,應採取何種措施確保訴訟的繼續進行?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審理有影響嗎?
第二節如何充分準備,面對庭審對抗
證人要求當事人承擔誤工費、交通費、餐補等費用時,舉證方應當怎么辦?
離婚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時,法庭能幫助保守秘密嗎?
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出現“惡人先告狀”的情況怎么辦?——訴訟答辯
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出現“惡人先告狀”的情況怎么辦?——反訴
物業糾紛中,訴訟代表能代表全小區居民與物業公司進行和解嗎?
鑑定意見具有權威性嗎?當事人對鑑定意見產生懷疑該怎么辦?
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行為有什麼法律意義?
向被告送達判決時,被告拒絕接受,判決仍能對其產生效力嗎?
郵寄送達與電子郵件送達的效果一樣嗎?
被告為逃避債務,長期不回住處居住,判決何時對其發生效力?
法院立案後,被告表示想和原告協商解決,原告應該怎么辦?
進入訴訟階段後,若原、被告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和解協定,並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有何區別?
必須通過起訴才能實現抵押物權嗎?
二審期間,抗訴人發現在一審時遺漏訴訟請求,可以在二審時一併提出嗎?
第三節如何在訴訟中採取措施,防止被告消滅證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對一些容易消失、難以保管的證據,應該採取何種措施予以固定?——證據保全
對一些容易消失、難以保管的證據,應該採取何種措施予以固定?——公證
司法實踐中,我們可採取幾種方式固定證據?
無法取得某些內部資料作為證據時應該怎么辦?
原告起訴後擔心被告轉移財產,可採取什麼措施維護自身利益?
原告對被告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後發現財產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此時原告的利益可在何種程度上受到保護?
原告對被告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後發現財產存在其他擔保權利,此時原告的利益可在何種程度上受到保護?
原告得知被告將從其所屬村委會分得部分拆遷補償款時可採取何種措施防治其隱匿財產逃避債務?
原告發現被告隨意進出已被查封的房屋,並不斷搬出已查封的家具進行變賣時,能取何種方式進行制止?
春節前夕,為回家過年—原告能否要求被告先行給付勞動報酬?
原告發現被告為逃避債務而提起虛假離婚訴訟以轉移財產時該怎么辦?
第四節如何理解法院判決書的效力
生效判決對當事人具有怎樣的效力?
一審結束後,當事人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判決內容申請執行?
一審結束後,當事人對判決內容不滿意,可以採取什麼措施?——抗訴
一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對判決內容不滿意,可以採取什麼措施?——再審
當事人能否依照二審中達成的和解協定內容申請強制執行?
……
第三章執行篇:把握執行程式,實現最終利益
第四章實踐篇:掌握手續流程,做自己的法律顧問
附錄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