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契約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廣義的混同,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係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2.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狹義的混同,也即契約法上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的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務混同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 定義:不必由當事人為意思表示
- 原因:債權人繼承債務人
相關規定,混同原因,概括承受,特定承受,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契約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條是關於債權債務混同的規定。
混同原因
混同發生的原因主要有:
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併後的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比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契約後,甲將契約權利轉讓給乙。
(2)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比如甲乙二人簽訂契約後,債務人乙的債務轉移給債權人甲。
契約關係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契約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契約終止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但當債權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能因混同而消滅。比如甲與乙簽訂了房屋預售契約,甲交納了一定比例的預付款後,取得了對預售的房屋的權利。隨後甲將取得的預售房屋抵押給了丙。
半年後,甲乙二公司合併,如果此時契約終止,甲不必取得對於預售房屋的所有權,就會損害抵押權人丙的利益,此種情況,甲乙二人的契約不能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