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救濟方法

債券救濟方法是在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行為時,債券持有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一般可分為兩類: ①法律上的救濟。除刑法上的罰金和判刑外,主要是民法上的救濟方法: 支付損害賠償和撤銷契約。支付損害賠償是原告申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是對債券發行人違約,主要是不真實說明的一種救濟方法,但一般在向法院提出申請時必須證明所受損失是由於被告的不真實說明所造成的。②經濟上的救濟方法。主要是宣布債券加速到期。一般是由受託人根據情況自行決定或應一定比例的債券持有人要求決定。

撤銷契約,在發現債券發行人違約、主要是作不真實說明後,原告可以撤銷購買債券的契約,但必須及時提出要求,而且不得在知悉有不真實說明的情況後仍接受債券利息。當債券購買者撤銷契約退回債券時,債券發行人應退還其價金,但可扣除已付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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