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債務罪

催收非法債務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於規制採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催收非法債務罪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修訂信息,刑法條文,構成要件,立法意義,

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6日通過並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構成要件

  • 非法債務與非法催收行為的認定
催收非法債務罪保護的法益為正常的財產交易秩序,故應以債務及催收行為是否破壞這一交易秩序作為評價標準,如:基於嫖娼、賭博等不法原因給付所產生的債務。高利貸產生的債務應該視放貸利率高低而決定,當利率低於民法中規定的標準時,因其未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於正常的財產交易,不能評價為非法債務
對於訴訟時效屆滿、雙方打賭形成的債務則應排除在本罪規定的非法債務之外,上述兩種情形下的債務屬於正常財產交易秩序下的灰色監管地帶,法律既不明確反對也不鼓勵,故刑法應保持謙抑性。
  • 暴力、軟暴力行為的認定
由於本罪保護的法益屬於公共秩序的維度,對於暴力行為的認定,其程度應當是尚不足以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效果,被害人依然有作出是否給付錢財的意思自由。如果催收人暴力程度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則應評價為財產罪的暴力手段。對於軟暴力的認定,當催收人實施滋擾、跟蹤等行為時,也應達到足以擾亂公共秩序的程度。

立法意義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行以前,涉嫌犯罪的暴力催收債務行為,法院一般適用尋釁滋事罪來對涉案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震懾該類犯罪,但也客觀存在難以有指向性地精準打擊犯罪、讓定罪量刑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隨意空間,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則的問題。
通過刑法條文對暴力催收行為的明確界定,為被催收人尋求救濟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依法精準打擊催收非法債務類型的犯罪奠定了堅實基礎,有效填補了立法的空白,掃清了在司法實務上處理相關問題的障礙,將使高利放貸、暴力催收的野蠻生長態勢能夠在源頭上得到遏制,有利於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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