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金(國際上也稱暫定金額)是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等撥付給非獨立核算的內部單位或工作人員備作差旅費、零星採購、零星開支等用的款項。備用金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轉借給他人或挪作他用。預支備作差旅費、零星採購等用的備作金,一般按估計需用數額領取,支用後一次報銷,多退少補。前賬未清,不得繼續預支。對於零星開支用的備用金,可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即由指定的備用金負責人按照規定的數額領取,支用後按規定手續報銷,補足原定額。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的單位,備用金領用部門支用備用金後,應根據各種費用憑證編制費用明細表,定期向財會部門報銷,領回所支用的備用金。對於預支的備用金,撥付時可記入“備用金”(或“其他應收款”)科目的借方;報銷和收回餘款時記入該科目的貸方。在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的單位,除撥付、增加或減少備用金定額時通過“備用金”科目核算外,日常支用報銷補足定額時,都毋須通過該科目而將支用數直接記入有關成本類科目、費用類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