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森條款,是指提單中規定共同海損分攤的條款。1910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傑森”號一案中,把原在提單上出現的共同疏忽條款修改為“傑森條款”。1933年,通過“特里斯”號案例,又修改了傑森條款,定名為“新傑森條款”。根據新傑森條款的規定,開航前或開航後,由於過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危險、損害或災難,根據法律、契約等承運人可免責的,貨物託運人、收貨人、貨物所有人應與承運人共同分攤具有共同海損性質的犧牲、損失或費用,同時,共同分攤貨物方面引起的救助費用和其他特別費用。新傑森條款作為提單契約條款已為世界各國所承認。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的提單條款也採用了這一條款,同時增加了承運人參與救助時所應得的合法利益及有關保證金的支付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傑森條款
- 出現時間:19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