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小東

傅小東

傅小東,男,漢族,1962年11月出生,北京人,大學學歷,1980年9月參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23年4月14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傅小東受賄一案。被告人傅小東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傅小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北京
  • 出生日期:1962年1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終止資格,依法雙開,提起公訴,公開庭審,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2003年4月至2006年11月 國家開發銀行機關服務局副局長;
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 國家開發銀行寧夏分行黨委副書記;
2007年1月至2011年3月 國家開發銀行寧夏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11年3月至2016年4月 國家開發銀行直屬機關黨委常委副書記;
2016年4月至2020年12月 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20年12月至 2022年,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資深專家。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2年6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開發銀行紀檢監察組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傅小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開發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委監察調查。

終止資格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鄭州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傅小東辭去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傅小東的代表資格終止。

依法雙開

2022年11月2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開發銀行紀檢監察組訊息:日前,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開發銀行紀檢監察組、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委對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傅小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傅小東從未樹立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視組織多次挽救於不顧,處心積慮對抗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為他人在員工招錄和職務晉升中謀取利益;利用職權為親屬在債券承銷業務上提供幫助,多次組織參與打麻將變相獲利,收受下屬所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存留超標高檔酒水,不報告不處置,違規干預和插手貸款客戶工程項目招投標;違反生活紀律。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甘於被“圍獵”,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信貸審批、人事安排、工程承攬和項目招投標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傅小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破壞所在單位和部門政治生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國家開發銀行黨委經研究,給予傅小東開除黨籍處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開發銀行紀檢監察組經研究,給予傅小東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3年1月,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傅小東(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吳忠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吳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傅小東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寧夏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共國家開發銀行直屬機關委員會常務副書記,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庭審

2023年2月23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傅小東受賄案。
吳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間,被告人傅小東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寧夏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共國家開發銀行直屬機關委員會常務副書記,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便利和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協調銀行貸款審批、人事任用提拔、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22次非法收受11個單位或個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432.336655萬元。吳忠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傅小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經過法庭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環節,控辯雙方圍繞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及量刑等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傅小東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因案情重大,該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3年4月14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傅小東受賄一案。被告人傅小東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20年底,被告人傅小東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寧夏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共國家開發銀行機關委員會常務副書記,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便利或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多家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審批、人事任用提拔、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22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432.683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傅小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和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積極退繳贓款,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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