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劣產品

偽劣產品是指質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 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 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 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 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 按有關規定套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 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7) 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 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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