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監督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偵查監督制度
  • 外文名: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system
  • 屬性:監督制度
  • 主體: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
偵查監督制度就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偵查活動實行的監督制度。
① 審查批准逮捕
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② 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刑事案件,經審查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③ 對偵查活動的監督
是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違法進行的監督,包括是否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或誘供騙供,偵查人員應否迴避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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